2002年畢業之后我跟現在的單位簽訂了3年勞動合同,到今年7月份期滿的時候又跟單位簽訂了3年,現在簽訂的合同條款上有這么一條:如果乙方(就是我)未滿3年離開單位,將退還離開前12個月工資。當時只是口頭說明,假如在續簽之后未滿12個月,就是工作多少個月退還多少個月的。我想問一下:(1)那種合同是否有效?(2)假如我現在離開單位,是退還12個月工資工資,還是從今年7月之后我工作了幾個月退幾個月工資?在新合同之前的勞動關系是否繼續影響新合同?

熱心網友

一般情況下,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會增加違約處罰條款,以作為維護企業利益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有違約條款符合法律規定。新簽訂合同中的違約條款,應該是有效的,但存在著瑕疵,即新合同的起始,與原合同沒有必然的聯系,在沒有工作滿1年的情況下,要求退還離開前的12個月工資,沒有法律與事實依據(通常情況下是要求承擔的違約金計算為已履行完合同的月均工資乘以未履行完月數),因此,假如你現在離開單位,那么,按照合同約定,你只需退還自新合同開始履行以來所發的工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