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居民樓里辦公的,因為有設備,在門口窗戶上掛著‘復印’的招牌。后來文化局的人來了,說我被人舉報,必須得有文化部門的復印的一個證才能營業,可這個證我去文化局問過只有正規門臉房才可以辦,居民樓不給辦,可是就在我旁邊有至少5家都在居民樓里干復印。第2次他們又來,我向他們說去辦了可是居民樓里不給辦,他們話的意思是‘你沒錢租門臉就別營業,要不你就去辦了,要不你就別營業,在給你7天如果不辦下來我們和工商的人一起來拉走你的設備’。請問下遇見這樣的問題如何處理?他們明知道居民樓不給辦還叫我們去辦,存心是逼死我,而且又不是我一家干復印的,為什么他們就針對我呢?法律上都給他們什么權利?不能他們說拉什么東西就拉什么吧,我主要是干印刷的,他們還說印刷也屬于文化局,也得辦證,可我看文化局說明干印刷必須得100平米好象而且還需要注冊資金幾百萬好象,我說我沒有機器只是倒活的,他們說只要營業就算,會不會他們硬說我干印刷沒收我和印刷無關的東西呢?請教懂法律的人幫忙,萬分感謝。

熱心網友

你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的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