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業務員已辭職,其簽名也沒有在其它書面材料上出現過,對方說不是其員工,這樣的話法院將會如何認定?

熱心網友

要具體分析,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對表見代理作出了相關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如果你能夠證明該業務員曾經是對方的職員,有對方的代表權而有足夠的理由讓你相信的,該行為是有效的,公司應承擔責任。否則屬于個人行為,公司對此不負責。具體法院怎樣認定還要看雙方的證據材料。

熱心網友

這其中出現一個表見代理的法律事實,如果有證據證明該業務員確屬該單位的職工,而且有訂約的能力的話,可以要求對方單位予以承擔責任。因為該業務員是該單位的職工,可以具有訂約的能力,所以可以代表該單位訂約,屬表見代理。

熱心網友

單位如若否認業務員是其單位職工,法院會就此認定對帳單上業務員的簽名是其個人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其個人承擔.這種情況要想讓單位承擔責任,只有讓法院找到業務員個人調查清楚后,證實業務員在對帳單的簽名是代表單位的職務行為才能判令單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