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8月份離婚了,但我丈夫在離婚前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借了錢,現在債主起訴了.我同樣被列入被告.因為離婚協議上有一條為男方用于工程上的債務與女方無關,由男方全權負責.而且他根本沒有一分錢用于家庭建設.現在法院已判決要我還錢,因為男方已躲了公安法院都找不到他.可是已過了起訴期,現在我只能在委托律師申訴,我有如下證據1冒充我的簽名寫同意借款2親戚朋友證明鄰居居委他長期不盡家庭業務3他有借房包養女人的證據.請問能否提供好的律師.因為我有很多事需要幫助.后來據我所知他借的實際上是高利貸,而且借款日期在9月15日,也就是離婚后,但借條上被逼寫了5月18日.現在一時很難說清楚,最好能讓我和懂法律的人電話聯系 一個處于十分無助的人需要幫忙聯系電話1 56.我真的快要被逼瘋了.謝謝誰能來可憐救我

熱心網友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方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且很多問題還要看夫妻雙方關于財產方面的具體約定.本案中,借貸行為是在婚姻關系解除后,女方自然就不承擔連帶責任,即使在男方消失的情況下也同樣不承擔責任.女方說借條上的日期不是真實的,最好有證據能夠證明,離婚協議上約定"男方用于工程上的債務與女方無關,由男方全權負責"也說明了女方對男方的工程債務是不承擔責任的.

熱心網友

從你講的案情看,你前夫是有意給你留下的麻煩。他的準備很充分,你所講的債務從你講的情況來分析,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可能性最大。因此,無論如何,不管有多大本事的律師也沒有辦法,唯一的辦法就是挖地三尺也要把你前夫找到,只有把他找到了讓他承認還債,才可以免除你的民事責任。

熱心網友

人家列你二人為被告是正確的。你們是否共同債務,應該由你提出證據,法院查明,可以判決你不承擔責任。

熱心網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由于你沒有證據證實該債務是你丈夫與債權人約定的個人債務,所以你對該債務須承擔連帶責任,除非你有證據證實該債務確實是只是離婚后的,只是時間寫前了。至于高利貸問題,你只需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還款,超過此部分因為不受法律保護不需承擔。

熱心網友

這就是民法上的表見代理.你們是夫妻當然 在善意第三人眼里.你的丈夫借錢,你是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