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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租賃的程序: 租賃的程序往往因租賃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各個租賃公司也往往有自己的一套程序.然而,各種租賃方式的租賃程序的基本內容是相同的。 (1)租賃物的選擇。融資租賃中租賃物一般是由承租人自行挑選,出租人代為購買的。承租人按自己的需要挑選供應商,并與其洽談有關商品的品種、規格、質量、價格以及交換日期等問題。(2)申請租賃。承租人就租賃的物品與供應商談妥后,可通過銀行向租賃公司提出租賃申請,告知所洽談物品的品名、規格以及自己所要求的租賃方式及租期,并要求租賃公司開來租賃費估價單。(3)租賃申請的審查。租賃公司接到租賃申請后,可要求申請人提供企業經營狀況的說明文件及各種財務報表,如有必要,還可委托各種信用調查機構對申請人進行調查。租賃公司根據獲得的這些資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供租賃的決定。(4)租賃合同的簽訂。租賃公司接受承租人的邀請,即可制出租賃費估價單,并將其寄給申請人。申請人接到估價單后,如果同意,雙方即可洽談租賃合同的簽訂。洽談雙方就租賃的具體細節進行磋商,達成協議后雙方即可簽訂合同,雙方的代理銀行作為見證人也要在合同上簽字證明。(5)租賃物的交接。租賃合同簽訂后,出租人即根據合同中的規定向供應商定貨,由供應商根據其與租賃公司的定貨合同向承租人直接供貨。承租人必須做好租賃物的報關、提貨、運輸、保險等手續,以利供應商交貨。(6)租賃物的驗收。租賃物交給承租人后,經過一段時間的試用,如果各方面均符合合同要求,承租人即行驗收,租賃期從驗收日正式開始。(7)支付租金。承租人按合同要求定期支付租金,租金一般按月或一季、半年、1年為一期支付,支付時問大都在每期期初。(8)租賃物的保險和維修。租賃物的保險、維修責任的歸屬隨租賃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的保險、維修一般由承租人負責,但何種保險則應征得出租人同意。(9)合同期滿時租賃物品的處理。合同期滿后租賃物的處理方法隨租賃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一般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①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②承租人續訂租賃合同,繼續租賃該物品;③承租人作價買下租賃物,價格可以是公平市價,也可以是名義價格;④租賃物無償歸承租人所有。國際租賃合同國際租賃交易需要簽訂多種合同,如進出口銷售合同、租賃合同、維修合同等。其中,租賃合同是租賃交易最主要的合同,不論何種租賃方式均不能缺少。租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內容:(1)合同日期。即簽訂合同的時間。(2)合同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必須首先寫明誰是出租人,誰是承租人,以及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地址。(3)租賃物件。在合同中,對租賃物件一般應寫明以下內容:①租賃物的品名、牌號、規格、數量。②租賃物的購買與交貨。③租賃物的檢驗。承租人須在預定的期限內對租賃物件進行驗收。驗收完畢后,由承租人蓋章,將收據寄還給出租人。④租賃物件的使用。未經出租人允許,承租人不得任意轉移、改造、抵押租賃物件。⑤租賃物維修、保險、納稅等義務由哪一方承擔。⑥租賃物的損失。租賃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由承租人過失引起的一切損失均由承租人承擔責任。⑦租賃期后租賃、物件的處理等。(4)租賃期限。租賃期限必須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租賃期一般從租賃物驗收完畢的那一天算起。(5)租金。租賃合同應明確規定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次數、每次支付數額、支付地點、支付日期以及所用貨幣等。(6)違約。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合同中的一方如果違反合同規定所應承擔的責任及所受懲罰。(7)仲裁。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方法,在仲裁爭端時所依據的法律、仲裁地點以及適用的仲裁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