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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1997年9月4日)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城市信用社是指依照本辦法在城市市區內由城市居民、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法人出資設立的,主要為社員提供服務,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作金融組織。”“城市信用社的社員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城市信用社承擔責任。城市信用社以其全部資產對城市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管理規定》(1997年9月15日)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農村信用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可見,二者都是企業法人!附:著名法學家梁慧星論文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山東大學法學院院長 梁慧星 目次 一、 引言 二、關于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現行規定 三、現行法人分類及登記制度 四、對現行法法人分類的分析和立法對策 五、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六、結語 一、 引言 據統計,中國農村已經出現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140萬個,其中比較規范的專業合作組織14萬個。僅北京市郊縣就組建了各種專業合作社1800個。山東省萊陽市80%以上的農戶加入了專業合作社。 此外,許多城市適應居民生活需要,出現了消費、住房、勞動服務等各種類型合作社。僅北京市即出現42家住宅合作社,由城市居民個人投資為主,共同建房。目前,已建住房200多萬平方米,為3萬戶低收入居民解決了住房困難。 面對城鄉越來越多的合作社,中國至今沒有一部合作社法,致使合作社不能享有法人地位,正常的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絕大多數地區的工商行政部門對合作社均不予登記,合作社只能在民政部門按社會團體登記,不能以合作社法人的獨立經濟實體開展經營活動,在簽訂合同、銷售產品、申請貸款等方面遭遇難以逾越的障礙。 本文首先調查規定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現行規定、現行法人分類和法人登記制度,然后分析合作社法人地位不能解決的原因,最后提出解決合作社法人地位的建議。 二、關于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現行規定 (一)合作社類型 考慮到中國一直存在的農村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加上改革開放以來新出現的專業合作社和住宅合作社,可以說中國目前的合作社類型主要有四種: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住宅合作社、專業合作社。 (二)有關各種合作社的現行規定 經搜索“中國法院互聯網”( ),迄今有關供銷合作社的規范性文件共53項,其中,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發〔1995〕5號)規定:供銷合作社為企業法人;有關信用合作社的規范性文件共39項,其中,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農村信用社管理規定》(1997年9月15日)、《城市信用社管理辦法》(1997年9月4日)規定:信用合作社為企業法人;有關專業合作社的規范性文件僅1項,即商業部印發《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試行)》(1991年9月2日),未規定專業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有關住宅合作社的規范性文件僅1項,即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建設部、國家稅務局《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2月14日),其中規定:住宅合作社為公益法人。 (三)具體規定內容 1、關于供銷合作社法人地位的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發〔1995〕5號),其中規定:“供銷合作社的經營機制必須建立在對社員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其他經濟活動實行企業化經營,提高經濟效益,不斷增強自身為農服務實力的基礎上。”“各級供銷合作社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照章納稅、由社員民主管理的群眾性經濟組織,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 值得注意的是,該文件制定機關是“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按照中國現行憲法和屬于憲法性質的《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有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但非國家組織機構的“中共中央”,并無任何立法權,以“中共中央”名義制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法規的效力。因此,雖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發〔1995〕5號)規定供銷合作社“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但這一規定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性質,很難作為法人登記機關對供銷合作社作法人登記的法律依據。 2、關于信用合作社的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1997年9月4日)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城市信用社是指依照本辦法在城市市區內由城市居民、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法人出資設立的,主要為社員提供服務,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作金融組織。”“城市信用社的社員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城市信用社承擔責任。城市信用社以其全部資產對城市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管理規定》(1997年9月15日)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農村信用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這兩個文件雖然屬于部委規章性質,在中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的位階較低,但其制定機關為擁有金融管理權限的中央銀行,因此在不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沖突的情形,具有相當于行政法規的效力。當然可以作為登記機關對信用合作社進行企業法人登記的法律根據。 3、有關專業合作社的規定 商業部發《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試行)》(1991年9月2日)一件,考慮到“示范章程”的性質,不可能規定專業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問題。 4、有關住宅合作社的規定 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建設部、國家稅務局《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2月14日)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住宅合作社,是指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城市居民、職工為改善自身住房條件而自愿參加,不以盈利為目的公益性合作經濟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這一文件屬于部委規章性質,在不與法律、行政法規沖突的情形,具有相當于行政法規的效力。當然可以作為登記機關對住宅合作社進行法人登記的法律根據。 三、中國現行法人分類及登記制度 (一)法人分類 1、現行法規定 中國現行法未采傳統民法關于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分類。《民法通則》(1986年4與2日通過,1987年1月1日生效)規定了四類法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2、學說解釋 按照民法學者的解釋,機關法人,屬于公法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屬于私法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均屬于社團法人。民法通則未作規定而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各類基金會,應屬于財團法人,但現行法人登記管理體制,卻將各類基金會作為社會團體法人登記。企業法人屬于營利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包括按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基金會),應當屬于公益法人。 (二)法人登記制度 1、法人登記制度的種類 中國現行民法通則雖然規定了四種法人,但機關法人依其性質不需要登記,事業單位法人原則上不需要登記。 要求必須辦理法人登記的只是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兩種。因此,中國存在兩種法人登記制度:由工商行政部門負責辦理的企業法人登記,和由民政部門負責辦理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 2、企業法人登記 企業法人登記的根據是國務院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發布,同年7月1日生效)。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的規定:“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3、社會團體法人登記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根據是國務院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發布,同時生效)。按照第二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第三條規定:“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三)小結 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因規范性文件明定為“企業法人”,理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企業法人登記。住宅合作社,因規范性文件明定為公益法人,理應到民政部門進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專業合作社,因缺乏規范性文件規定其法人地位,暫時難以辦理法人登記。但若按照其實際組織形式和目的,似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企業法人登記。 四、對現行法人分類的分析和立法對策 (一)關于“企業法人”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法人概念是中國民法學者的新創。系將“企業”概念與“法人”概念組合而成。 所謂企業,指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尤以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為其典型形式。 可見,中國現行法所謂企業法人,相當于傳統分類中的營利性社團法人。 (二)關于社會團體法人 中國現行法所謂“社會團體法人”,與傳統分類的“社團法人”概念不同。按照中國社會生活的習慣用語,除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外的社會組織體,均稱為“社會團體”。其外延比傳統民法所謂“社團”概念寬,像基金會這樣的“財產的集合體”也稱為社會團體。 因此,現行法所謂“社會團體法人”,既包括了屬于“人的組織體”的各種學會、協會(屬于傳統分類中的“社團”),也包括屬于“財產的集合體”的各種“基金會”(屬于傳統分類的“財團”)。可見,中國現行法所謂社會團體法人,相當于傳統分類中的公益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三)關于公益法人與營利法人 如前所述,中國現行法未規定“公益法人”概念。民法理論上,所謂“公益”,指社會一般利益,即不特定當事人的利益,且一般是非經濟利益。例如目的在于發展科學、學術、文化、藝術、教育、衛生、宗教和慈善事業的各種學會、協會、學校、醫院、博物館、圖書館、教堂、寺廟、救濟院等,屬于公益法人。可見,中國民法理論上的公益法人,不能是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 民法理論上,所謂“營利”,指從事經營獲利并將所獲得利益分配給成員。此“營利”,不是指法人本身營利,而是指法人“為其成員營利”。僅法人本身營利,如果不將所獲得利益分配給成員,而是作為自身發展經費,不屬于營利法人。 可見,中國民法理論上的營利法人,實際上等同于民法通則規定的企業法人。 (四)三項判斷 基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的判斷: 1、 中國現行法上的企業法人,必定是營利法人。 2、 中國現行法上的社會團體法人,必定是公益法人。 3、 用公益法人與營利法人這一分類,不可避免會出現既不屬于公益法人,也不屬于營利法人的中間法人。 (五)立法對策 基于上述判斷,學者受委托起草的《中國民法典:總則編條文草案》采取了下述對策: 1、拋棄企業法人概念,而代之以“營利法人”概念 《中國民法典:總則編條文草案》第68條規定“營利法人”的定義:“營利法人,是指以取得經濟利益并分配給其成員為目的的法人。” 2、不采公益法人概念,而代之以“非營利法人”概念 《中國民法典:總則編條文草案》第71條規定“非營利法人”的定義:“非營利法人,是指為社會公益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而成立的法人。非營利法人,非經有關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保留了“社會團體法人”概念,但從中剔除了“基金會” 《中國民法典:總則編條文草案》第72條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4、以“捐助法人”概念指稱基金會 《中國民法典:總則編條文草案》第73條規定“捐助法人”的定義:“捐助法人,是指以慈善、社會福利以及教育、文化、科學研究、醫療等社會公益事業為目的并以捐助財產設立的法人。捐助法人,應經主管機關審核批準并經登記機關登記而成立。捐助法人在章程規定的目的范圍內,可以從事經營性活動。” 五、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1、合作社的宗旨與企業法人、公益法人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的規定:“供銷合作社的經營機制必須建立在對社員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管理規定》(1997年9月15日)第二條規定:“農村信用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建設部、國家稅務局《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2月14日)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住宅合作社,是指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城市居民、職工為改善自身住房條件而自愿參加,不以盈利為目的公益性合作經濟組織”;商業部印發《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試行)》第三條規定:“本社的宗旨是為社員提供供銷、加工、貯藏、運輸、技術以及其它所需的服務,增加社員的經濟收入,發展農村經濟。” 我們不得不承認,以上各類合作社的宗旨與企業法人的本質和公益法人的本質,均不完全契合。前述規范性文件雖然規定供銷合作社為“企業法人”,信用合作社為“企業法人”,住宅合作社為“公益法人”,實際上它們既不符合“企業法人”的“營利性”要件 ,也不符合“社會團體法人”的“公益性”要件。換言之,鑒于合作社的特殊性,我們無法將其納入現行法關于法人分類和法人登記制度的框架。 2、 合作社屬于“自助性經濟組織” 中國合作經濟學會2002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建議稿》第2條規定:“合作社,是指城鄉勞動者為主體自愿組織起來,在生產、生活上謀求互助合作或有關服務的自助性經濟組織。”第4條規定:“對社員實行非盈利原則”。這樣的合作社,既不符合企業法人之營利性要件,也不符合社會團體法人之公益性要件,是一種介于企業法人與社會團體法人之間的中間狀態。這恐怕是在現行法人登記體制下合作社難以進行法人登記的障礙。同時,也是需要制定專門的《合作社法》對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作出特別規定的理由。 3、合作社屬于“非營利法人” 《中國民法典:總則編條文草案》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合作社法人”,但為合作社法人預留了適當的位置。第71條規定:“非營利法人,是指為社會公益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而成立的法人。非營利法人,非經有關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此所謂非營利法人,包括傳統分類的公益法人,以及介于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之間的中間狀態的法人。作為自助性經濟組織并對社員實行非盈利原則的各種合作社,正是這樣的中間狀態的法人。 六、結語 正在起草中的中國民法典,雖然采取民商合一模式,但只是將民事生活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基本制度規定在民法典,而將民事生活的特殊領域、特殊市場、特殊關系的規則和制度,規定在各民事特別法。民法典只規定法人制度的基本規則,如法人一般條件和法人設立、法人機關、法人變更、法人解散和清算的規則等。公司法人的具體規則,由作為民事特別法的公司法加以規定,合作社法人的具體規則,則應由作為民事特別法的合作社法加以規定。考慮到合作社與公司均屬于經濟組織,有許多共同之處,合作社法關于出資、社員大會、董事、監事、破產、清算等,均可準用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有鑒于此,我完全贊同中國合作經濟學會關于盡快制定合作社法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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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社團法人!因為:我國人民銀行<城市信用社管理辦法>.<農村信用社管理辦法>規定:信用合作社為企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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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社團法人,但實際上已經是企業法人的了,他做的那些事,不都是為了賺錢嗎 !就象醫院,公益機構?不也是賺錢的工具嗎,而且比其他的部門企業好賺,敢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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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社團法人。一般只有想基金會之類的才是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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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企業法人!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起源是靠信用而建立起來的互助合作社,不是以贏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不屬于法人的范疇!是屬于集體集資互幫互助的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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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城市信用社管理辦法>.<農村信用社管理辦法>規定:信用合作社為企業法人。傳統民法對法人的分類為: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企業法人概念為中國學者的創造,系企業概念與法人概念的結合。在我國,所謂企業法人相當于傳統意義上的營利性社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