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萬德有限責任公司與香港某公司共同投資250萬元,建立某飯店,香港某公司有股權50%。后,香港某公司在香港的公司破產,計劃撤回投資,或者轉讓股權,用以抵債。香港某公司先向萬德有限責任公司轉讓其50%的股份,作價180萬元,萬德有限責任公司不接受。香港某公司又將其轉讓給另一家中國公司,討價還價后,以125萬元成交。達成協議,不附加任何條件。并上報市政府。某有限責任公司得知后,認為香港某公司無權以低價將股份轉讓給第三人,要求解除轉讓協議,以同樣價格受讓股份。香港某公司認為,事先已經與萬德有限責任公司協商過,由于不能達成協議,才找到他人。現在提出異議,是無理取鬧。問:該股權應該如何轉讓?請結合上述問題,提出你的看法

熱心網友

某有限責任公司如果是破產公司的債權人,是可以提出這樣的問題的,也符合法律規定。本來嗎,屬于破產公司的債權,應該列破產債權進行處理,但不能私自處理的。該公司自行轉讓股份的行為,就屬于私自轉讓破產債權,對破產公司享有債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