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外留學的白女士回國探親,在北京下飛機后乘北京某客運公司的長途汽車回東北老家,不幸途中所乘客車電路起火釀成火災,白女士在大火中身亡。白女士的家人在悲痛之余向客運公司要求賠償,公司以其賠償額過高而拒絕。于是白女士的父親向客運公司所在地的北京某區法院起訴。客運公司認為事故發生在河北某縣境內,案件應當由河北某縣法院管轄,于是向北京某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該法院將案件移送至河北某縣法院。問:客運公司的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為什么?

熱心網友

客運公司的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被告住所地的北京某區法院和事故發生地的河北某縣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有權向這兩家法院中的任何一家起訴。

熱心網友

按照民訴的有關規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但法律有規定的除外。但也規定了,事故發生地的法院有權管轄。所以,客運公司的異議不能成立。因為:北京某區的法院有權受理,而河北某縣法院也有管轄權。也就是說,原告可以在這兩個地方隨意提起訴訟。

熱心網友

不成立.應該在事故發生地,即河北某境內.因為這便于法院調查取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