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揚言要殺死乙,乙報案后公安人員即尾隨趕到,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將攜帶兇器的甲截獲.問,甲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還是犯罪預備? 我的疑問是:犯罪嫌疑人攜帶兇器或者說已做好一切犯罪準備,在通往犯罪現場路上,還未見到擬受害人,此時是否成立"著手實施犯罪"?何時謂之為"著手",有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
熱心網友
屬于犯罪未遂犯罪預備是指為實施犯罪所做的準備工作,比如踩點,購買犯罪用的物品等。而該案中,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想實施犯罪活動,是由于主觀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實施,當屬于犯罪未遂犯罪嫌疑人以實施犯罪為目的,并具體去實施要進行的犯罪活動,這就是著手。著手與準備的區別是,準備是的對象不是犯罪要侵害的對象,而著手的對象是犯罪要侵害的客體。
熱心網友
我認為是預備,他在犯罪之前所有的行為都具備了,而因為外力的阻止而沒能實施的認為是犯罪未遂。本案件,嫌疑人沒能到達犯罪現場,這一點標志他還不具備實施犯罪的條件,所以有悖于“所有條件都具備”,因此不認為是犯罪未遂。
熱心網友
未遂
熱心網友
這是典型的犯罪未遂,他不是在預備,也不是自行終止的。是被公安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