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幾個關于合同法的問題一諾成合同是通常形態,實踐合同是特殊形態?怎么理解這句話呢?二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聯系和區別是什么呢?三標的和標的物有什么區別和聯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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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成立要件,若不需要交付才成立的是諾成合同,需要交付的就是實踐合同。實質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二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達成合意以后,還需要交付標的物合同才成立。絕大多數的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了,只有少數不僅要達成合意還要交付才能成立,這就是“諾成合同是通常形態,實踐合同是特殊形態”的意思。二,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平等協商對合同的基本條款達成合意,要約、承諾階段宣告結束。合同生效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保護,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比較分析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應從它們的聯系和區別兩方面展開。 (一)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聯系 1。當事人成立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合同生效。當事人訂立合同旨在使合同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故意訂立無效合同情況除外),實現合同所確立的權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則訂約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不過是一紙空文。 2。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合同成立解決了合同存在與否的問題,這是合同法規范運用的前提,同時也是認定合同生效與否的前提,談合同生效,首先應合同成立,無合同成立,就無所謂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 3。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可能同時發生。雖然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但這并不與兩者同時發生相矛盾,在實際生活中,往往是當事人依法訂立合同,如果合同自成立時就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則合同同時生效。 4。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都含有當事人之意思約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意思達成一致則合同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當事人約定何時或何情況下合同生效,待時間到來或條件成就時則合同生效。 5。依法成立的合同和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都具有一定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是當事人依照法定成立要件訂立的合同,它自成立時就必然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筆者將其概括為合同約束力,否則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毫無保障,合同將如同兒戲。合同成立后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時,該合同生效,即具備了法律約束力。 6。當事人違反依法成立的合同和生效的合同,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反依法生效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違反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當事人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理論認識則不統一,筆者認為,“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合同的成立意味著合同關系的存在。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關系不存在,則一方的過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而不屬于合同責任范圍,只有 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違反合同義務才構成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并應負合同上的責任。” (二)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 1。內容判斷上不一致。合同成立與否屬于事實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于判斷合同是否存在,側重于對合同表面狀態的考察,即只需考察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問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而合同生效與否屬于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于判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精神,能否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側重于對合同實質內容的考察,即既要審查當事人的主體合法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又要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 2。適用規則不同。合同成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有從事合同行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選擇合同相對人、訂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內容等,總之,只要具備意思表示一致這一基本事實,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生效則必須接受國家干預:當法律對當事人合意予以肯定性評價時,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生效;當法律對當事人合意給與全然否定性評價時,則發生合同絕對無效的后果;當法律給予當事人合意相對否定性評價時,則發生合同可撤銷、可變更或效力未定的法律后果。 3合同的成立要件和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關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論界存在兩種觀點:前者認為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訂立合同為目的; [2] 后者認為須包括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3] 筆者持后種觀點,因為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目的指導訂立合同的行為,合同訂立行為的過程完成,合同即告成立,而后者中“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囊括了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目的和訂立合同的行為過程,較前者中“以訂立合同為目的”顯然更為全面。而關于合同生效的要件,通常將其分為普通要件和特殊要件,即適用于一般合同生效的為普通要件,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適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為特殊要件,具體又分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條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合同,手續的完成。 4。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現有通說理論認為,合同成立不一定產生法律約束力,合同生效才使當事人之間成立的合同具有了法律約束力。 筆者也認為,合同成立不一定產生法律約束力,但合同依法成立而未生效前,對當事人仍然是具有一定效力的,即合同約束力,否則合同成立則毫無保障,合同生效也很難實現,合同的訂立則無意義可言。而合同生效則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5。合同成立與否與合同生效與否的解釋適用不同。合同成立與否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適用合同的解釋方法使之成立,而對合同的效力而言,則不存在適用合同解釋方法以使無效的合同轉化為有效的可能性。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來彌補合同成立中的部分缺陷,這是從鼓勵當事人積極從事交易、減少合同的交易成本角度考慮的。合同的生效與否是國家法律評價的結果,是一種國家強制力的體現,因此,不能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使本屬無效的合同成為有效合同。 三,標的與標的物——標的指的是給付,屬于行為范疇;標的物是給付的對象。標的是每個債應具有的要素。但標的物僅在交付財物、交付金錢的債中存在。在單純提供勞務地債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給付,不必另有標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