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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住證是各地管理外來人口的一種手段,雖然這種手段不失為一種有效管理外來人口的手段,但也因管理者的不當管理,引起了一些負面惡劣影響,甚至與公民的正當權利相沖突.暫住證管理主要依據有是公安部80年代的文件,各地都有具體的實施細則,但大同小異,對于暫住人口的介定是這樣的:在暫住地擬居住3天以上的人員,應當申報暫住登記。在暫住地暫住30天以上、年滿16周歲的人員,應當在到達暫住地10天內申領《暫住證》,但探親、訪友、旅游、就醫、就學等暫住人員,可以不申領《暫住證》。根據該規定,學生是不用領暫住證的,旅游是不辦暫住證的.因為無論是上學,旅游或者探親,都有一個固定的落腳點,而且象旅店還是要登記的,不象找工作首要的是找租居住地,流動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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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超過1周,或者訪友超過10天,應該辦理的。還有這則消息:昨日,公安廳對外來務工人員辦理暫住證事宜作出解釋。 問:聽說,將取消外來人員暫住證,不知是否屬實? 公安廳治安巡警總隊負責人答: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的“暫住證核發”項目暫予保留。這是政府的內部管理事項,不屬于行政許可。為此,今年8月3日,公安部專門發出《關于切實加強暫住戶口登記和暫住證辦理工作的通知》,重申為符合條件的暫住人口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和暫住證是國家法律和規章明確賦予公安機關的一項職責,是公安機關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地方政府實施和完善相關社會管理,保障暫住人口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通知要求要將暫住證申領范圍嚴格限定于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十六周歲的務工經商人員,并按國家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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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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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周,或者訪友超過10天,照例應該辦理的。但實際操作中沒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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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工作就應該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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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看你是住多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