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A公司全資子公司B,B公司全資子公司C,假設C公司有100萬稅前利潤,假設B和A本身也是贏利的,那么C的贏利分配到A這里的稅后利潤時,是不是只有0.67*0.67*0.67*100萬=30萬了?如果真的是這里的話,是不是所得稅訂得不大合理?為什么計稅收入不包括股息、分紅呢?要知道股息、分紅本來就是稅后的收入的。其它國家對于所得稅是怎么規定的?為什么所得稅是這么定呢?我覺得很沒有道理。

熱心網友

一、假設:1、C公司稅前利潤無納稅調整項目,所得稅率為33%;2、C、B公司對此部分利潤全部予以分配;3、C、B公司的“兩金”的提取比例都為15%。則:最后A公司可以得到的利潤為:100*67%*85%*85%=48.4075萬元。二、關于“為什么計稅收入不包括股息、分紅”問題。所謂計稅收入是指用來計算納稅額的收入,正如您所講,如果“股息、分紅本來就是稅后的收入”,那么在計算應納稅額時當然要把此部分收入從總收入中減去。三、目前我國頒發的有關企業所得稅的法規文件,主要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以及其他相關的解釋和規定。具體內容您可以去查閱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