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的哥嫂于去年10月初離婚,有一女兒11歲。當時他們是口頭協議,去民政局直接辦理的。孩子的母親拒絕負責孩子的飲食起居,連撫養費都不想付。在民政部門的調解下,她答應每月支付50元生活費。可是迄今為止已經半年過去了,她一分錢都沒有支付,但并非沒有支付能力。請問田律師,孩子怎樣才能取得合法合理的這部分少得可憐的費用?
熱心網友
根據婚姻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即使沒有口頭和書面協議,父母也應該承擔子女的撫養義務。既然你的嫂子沒有承擔義務,你的哥哥以及他的女兒有權利向法院起訴,要求她根據法律規定支付孩子的生活費。如果她沒有執行,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