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貿公司,為另一家企業代理進口生產設備業務,委托方企業因技術改造需要,辦理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手續,并將設備款及代理費匯給我公司銀行帳戶,由我公司再將人民幣按國家牌價換成外匯,支付給國外供應商。設備進口時,國外供應商將發票開給了我公司。為方便委托方做帳,我公司將發票交給了委托方企業,交易完成。請問(1)該業務的實質內容是否為“代理業務”?(2)若屬“代理業務”則是否應按“服務業”征收營業稅?(3)若征收增值稅,由于我公司沒有進項稅抵扣,請問應如何納稅?該業務究竟在哪方面出了問題?

熱心網友

你公司這種做法應屬于代購貨物。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規定條件的,不征增值稅;不同時具備條件的,無論企業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這些條件是: (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2)銷售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3)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果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收取手續費。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代購貨物行為,不論代理者與委托方如何結算,代理者的財務如何處理,均應征收增值稅,而不征收營業稅。 您所說的情況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因此應該繳納增值稅而非營業稅。在這項業務中,國外方將發票開給了你公司,而且由你公司將款項付給了外方,雖然你公司最后將發票交給了委托方,但從實質而言你公司的行為屬于購入貨物后再銷售給委托方,因此不能按照代理業繳納營業稅,其實問題也就是出在了這里。 如果你公司沒有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應按照商貿企業小規模納稅人4%的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沒有進項稅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