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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因建筑物或其他設置發生倒塌,脫落造成他人損害,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這一方面說明建筑物或其他設施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并非適用無過錯責任,而是適用過錯推定;另一方面說明,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即具有免責的理由,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法理,如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盡了相當的注意(必須是高度的注意)或者損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或第三人的故意或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也可以免除責任。我國對于建筑物致損的民事責任采用過錯推定的責任方式,是因為建筑物不具有高度危險的性質,故并無采用無過錯責任的必要;建筑物致損事件的受害者往往難以了解和證明建筑物所有人和管理人的過錯,故不宜采用一般的過錯證明方法。而采用過錯推定原則,一方面免除了原告的舉證負擔,加強了對受害人的保護,另一方面,承擔被告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免除責任,避免了對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過分規則的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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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關于建筑物、懸掛物特殊親權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舉例說明:如果某人五樓上懸掛一個很好看的燈籠,但因為懸掛不好,突然掉下來,打傷你了,那么,他就要負責賠償你的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 反之,如果是你認為很好看,企圖用石頭打下來,結果打傷你,那么,責任就由自己負責。不過,他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你的原因,他還要承擔對你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