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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能在多大程度上懲罰犯罪和減少失誤取決于人們對死刑的操作水平,這好比弓箭與射手的關系:弓箭的威力與精度從根本上說取決于射手的水平。死刑是一種制度工具,它究竟會產生怎樣的效果,取決于制度的操作者——人。何況,所有的事物都有其兩面性,死刑也不會例外,甚至法律本身就存在著局限性。博登海默說,“由于人和制度都有缺陷……只要在有組織的社會中和在國際社會中還存在大量的違法者,那么法律就不可能不用強制執行措施作為其運作功效的最后手段。”因此,我們要做的是如何想辦法使現有的制度更有利于人類社會。 死刑改為安樂死是一種人道主義,至于在什么時候改為安樂死,就要取決于死刑制度的操作者——人。更多法律問題請瀏覽法易行法律咨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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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成安樂死是一種人道的處罰行為,但是,我不造成這種方式來處死刑犯,因為窮兇極惡的罪犯在殺人越貨時,他們所用的手段何其殘忍?而處罰他們時還對他們講究人道!這太可笑了。對于這幫人,一定要采取更合民意的方式,那就是在公眾面前把他們正法!讓大家都看一看他們最終的下場,這樣才會讓老百姓受傷的心靈得到安慰,才能平息民怨,就拿劉勇的處死案例來說,采用注射方式,讓其安樂死,可是在他行刑之前,前來為他送行的“大奔”就排了幾里長,這是在處死一個重刑犯嗎?這完全是在送一個英雄!人道是對人講的,而對魔鬼,只能讓他們死得像個魔鬼,不知道樓主同不同意我的想法,但在這方面,我就是這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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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你的級別夠不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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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死刑已有靜脈注射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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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是不可能的,呵呵~~~~~不然國家就亂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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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與安樂死是兩種不同的概念:死刑是一種刑罰制度,是一種懲罰性行為;安樂死是一種民事行為,當出現某種情況時(如不可能康復的植物人、某種絕癥晚期痛苦難當時或其他情況時),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申請同意后,由相關人員(如經批準的醫生等)采用一定的藥物手段,使病人在沒有痛苦的情況下結束生命。有點類似于自殺,但與自殺有所區別:自殺是自己了結,而安樂死是借助他人之手了結自己。最早使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是荷蘭,現已陸續有國家使安樂死合法化,但目前我國安樂死還是非法的,按故意殺人定罪,不過在量刑時會有所考慮,估計在短期內不可能將之合法化,因為之中有關道德倫理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