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事宜不能達成一直,目前進要打官司有人知道這方面的法律嗎?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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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人大代表準備的《城市房屋拆遷法》議案[日期:2005-03-04] 來源:人民網 作者: [字體:大 中 小] 全國“兩會”即將召開,在北京泰福律師事務所,雖然所里沒有一個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可律師們從春節到現在卻都在為“兩會”奔忙。他們所做的,就是給全國人大代表準備一個法律案,題目是《關于盡快制定〈城市房屋拆遷法〉的議案》,給全國政協委員準備一個提案,題目是《關于保障居住小區業主委員會依法運作、建立和諧社區的提案》。 泰福律師事務所主任肖太福是該動議的發起者,他說,鑒于我國人大代表大多數均為兼職,且來自各條戰線,對甚為專業的法律問題沒有足夠的時間予以研究,客觀上需要法律專業人士予以協助,廣大律師雖不能親自參政議政,但在實踐中對法制建設的薄弱環節認識得最清楚,把工作中的體會和認識整理為議案或提案交到“兩會”,是發揮律師作用的新渠道,也是促進法治進程的新模式?! 【艂€月前,肖太福曾經在湖南省郴州市“嘉禾拆遷事件”中為被逮捕的被拆遷戶李會明、李愛珍和陸水德提供法律援助。  肖太福說,目前城市房屋拆遷的主要法律依據是2001年6月6日國務院通過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這部行政法規與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比,有很大的進步,但是與已經修改的憲法規定卻相距甚遠,不足以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隨著城市建設和舊城改造規模的擴大,這部法律與公民利益的沖突越來越大,如:沒有區分公益性拆遷項目和商業性拆遷項目,具體條款太籠統,偏重于對開發商利益的保護,使被拆遷戶的利益要求得不到有效伸張,導致各地拆遷中出現了不應有的激烈沖突。為此,修改《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盡快制定科學規范的《城市房屋拆遷法》已經顯得日益迫切。  根據現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和《拆遷公告》,但第十六條又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為了實施自己的行政決定和命令,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這里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者,也許偏袒拆遷人這一方,也許《拆遷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就存在問題,但被拆遷人是無法參加這一過程的?! ≡谏虡I性拆遷項目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本應是平等的。但是,開發商報送有關材料,進行公告,啟動房屋拆遷程序,都是單方面的行為。開發商在申請拆遷許可證時,不能確保所有文件都到位,被拆遷人無從知道;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不需要和被拆遷人商量,不能排除存在侵犯被拆遷人財產權的規定;金融機構是否如實出具拆遷補償資費證明,對此被拆遷人沒有能力監督和控制。這些制度上的缺陷都為后來的違法強制拆遷留下了空間。另外,一些拆遷人總是事先與房屋拆遷部門談好,委托拆遷公司實施拆遷,而該拆遷公司往往又是房屋拆遷部門開辦或控股的公司,與房屋拆遷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于是,實踐中開發商與包括房屋拆遷部門在內的政府、拆遷人與拆遷公司相互串通、暗箱操作、聯合出賣被拆遷人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比較典型的就是費用大包干的拆遷委托方式,開發商落得清靜又少花錢,而一些政府部門則一哄而上,共同分享大包干的利潤。為了達此目的,一些地方政府總是以“國家建設”、“公共利益”為由,非法地介入商業性項目的強制拆遷?!  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被拆遷人無論對拆遷補償協議反悔提起民事訴訟,還是對裁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這種規定明顯違背公正、公平原則,在訴訟期間,盡管公民不服拆遷補償,但是卻不會停止拆遷,這就是造成江西定南縣在收到法院判決不準拆遷時,仍然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根據第十七條規定,房屋拆遷部門可以根據自己的行政裁決申請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拆遷,這是“司法救濟最后一道防線”失效的根源。在這個《條例》中,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既是拆遷實施者,又是管理者;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政府的干預往往會損害被拆遷人最基本的生存權和最根本的財產權?! ≈档盟伎嫉氖牵瑖鴦赵旱男姓ㄒ幙梢砸幎ā霸V訟期間不停止拆遷”嗎?房屋拆遷部門憑借何種權力“越過司法救濟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看來真正的治本之舉還在于必須切斷行政權力對拆遷這一民事關系的干預,重新界定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職能?! H僅根據《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被拆遷人的利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行使權力處處被動,防不勝防,加上力量處于分散弱小狀態,無法與有組織的開發商相抗衡,導致被拆遷戶分期分批地上訪,尋求行政、司法之外的救濟方式。這就是嘉禾事件和各地拆遷侵犯公民財產權的原因所在。可見,依據新修正的憲法,制定能夠保護被拆遷人財產權的《城市房屋拆遷法》是保護人民利益的需要,是穩定社會的需要,是建立和諧社會的需要。  針對城市房屋拆遷中存在的問題,泰福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們拿出的方案是,制定《城市房屋拆遷法》時,應充實以下條款:  一、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⑸暾堫I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公示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到位證明;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開辦、經營房屋拆遷企業,必須與原有的房屋拆遷企業脫鉤?!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因協議履行問題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被拆遷房屋未經證據保全,拆遷補償資金沒有到位的,房屋拆遷不得強制執行?!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被拆遷房屋未經證據保全,拆遷補償資金沒有到位的,訴訟期間拆遷不得強制執行?! ×?、結合建設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和《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充實《城市房屋拆遷法》的內容。  除了關注拆遷,肖太福們還看到,開發商與購房人、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和爭斗時有發生,究其原因,《物業管理條例》存在缺陷,尤其是沒有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的經費來源和籌集辦法,導致業主委員會無法及時、穩定、規范的設立和運作,使業主利益無法獲得充分保護。為此,他們提出應當盡快完善立法,支持業主委員會的依法規范和運作。  據了解,《關于盡快制定〈城市房屋拆遷法〉的議案》和《城市房屋拆遷法》(草案)將通過全國人大代表、蘭州商學院副教授孫潔女士組織三十位以上人大代表簽名后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2月22日,議案和法律草案已傳給了孫潔代表。而給政協委員寫的提案已于春節前通過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委員會調研部交給政協委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