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銀行要實行存款實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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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實行存款實名制 1999年8月,國務院決定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由此,拉開了實行存款實名制、建立社會信用制度的序幕。實行存款實名制,既是一項涉及千家萬戶,經濟社會各個層面、各個領域的系統工程,有著很強的政策性,又是一個有待深入探討的理論課題和實踐課題。 存款實名制,又稱存款真名制,是指一國范圍內的每個儲戶在將其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或從金融機構取出存款資金時,必須依法使用其真實姓名和身份號碼的一種信用制度。與存款實名制相對的信用制度是,存款記名制,即儲戶在存取款時可以按自己意愿任意填寫名字且無需使用身份號碼的信用制度。在存款記名制條件下,存款人可以填寫真實姓名,也可以填寫筆名、假名、化名及其他代碼。 與存款記名制相比,實行存款實名制的益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有利于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在存款記名制條件下,存款人到金融機構存取款時,可按照本人的意愿,選擇自己認可的記名標識。從表面關系上看,由于這種標識只有存款人自己掌握,所以,它能夠發揮保障存款安全的作用。但實際上,由于筆名、假名、化名及其他代碼不具有對應的身份證件,所以,一旦發生存單遺失(如丟失、被盜等),存款人就很難向金融機構提供有效的合法文件來證明其存款的真實性,以保障自身的利益。在存款實名制條件下,由于在存款時,存款人填寫的是其真實姓名和身份號碼(并填入自己認可的密碼),所以,即便存單遺失(或密碼忘記),存款人也可以憑借其有效身份證件來證明其存款的真實性,從而,保障自身的利益。 筆者曾遇到這樣一個案例:某人的父親因偶然事故去世,他拿著父親的存款單到銀行取款,由于不知其父親存款時用的假名,銀行也無法認證這筆款屬于誰的,結果化了幾年的功夫,仍未能取到這筆款。如果當初存款時,他父親用的是實名,則可直接用其父親的身份證件,取回這筆款(即便不知密碼)。 第二,有利于提高存款人的信用。在存款記名制條件下,由于存款人可隨意選擇記名,所以,存款人的身份證件常常難以發揮其信用功能。例如,某人突發疾病或偶遇事故,送到醫院搶救。一些醫院從其利益角度考慮,可能要求先交付預定金再治療,而病人(或其家屬)身邊沒有足夠的現金,由此,引發雙方的爭執,延誤治療。如果實行的實名制,則存款人的存款記名與其身份號碼相對應,身份證件有著較強的信用功能,醫院就可以先醫治后收費。此外,在個人的住宅信貸、教育信貸、汽車信貸及其他消費信貸等方面,現存的一些“苛刻”條件,也將發生明顯變化。原因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必過于擔心債務人不償還到期債務,無需用各種“苛刻”條件來保障貸款本息的回收。 第三,有利于推進個人金融體系的建立。目前,我國個人購買各種商品的基本方式,仍以現金支付為主,個人支票、信用卡等支付方式很不發達。存款記名制,是造成這種狀況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改行存款實名制,則隨著個人支票、信用卡等的發展,這一方面中央銀行將大大減少現鈔的印制數量,各金融機構和商家將大大減少點數現鈔和保管現鈔方面的人力、物力,由此,流通貨幣的成本將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居民在購買大件商品、外出旅游及其他活動時,不必攜帶大量現鈔,由此,資金以及人身的安全性將大大提高,同時,還有利于防范假幣流通、現鈔的病菌污染等等。 第四,有利于完善稅收體系。對個人收入和財產征稅,是縮小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促進公平的重要機制。近年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取得了重要進展,但與應征收的數量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在記名制條件下,個人收入缺乏相對集中的帳戶,難以統計和征稅。如若實行實名制,則每個人的身份號碼僅有一個,在此名下的存款易于統計,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也就有了較為可靠的依據,從而,相對容易。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征收遺產稅勢在必行。在記名制條件下,“存款”項的遺產稅難以征收,但若實行實名制,則易于征收。 第五,有利于廉政建設,防范腐敗。一般來說,每個人(或家庭)的收入與其存款有著一定的內在關聯度。一個月收入2000元的個人,其每年存款新增量幾乎不可能達到20000元。在記名制條件下,個人存款新增量難以統計監督,由此,給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機。在實行實名制條件下,一個人的資金雖可存入多個金融機構,但僅有一個真實姓名和身份號碼,比較容易查詢和統計,由此,給那些試圖收受賄賂或得不義之財的人,以一個客觀的約束,即不義之財難以隱匿,從而,使人們將爭取個人收入增加的希望寄托于合法行為和合法渠道。 最后,實行存款實名制,對于完善法治,增強政府部門的宏觀調控能力、降低監管成本,規范居民行為,保障經濟社會的穩步發展等等,也有諸多的益處。 今年,我國將正式推開存款實名制。在落實這一制度的過程中,應特別注意解決好如下幾個問題:第一,明確實行存款實名制的目的。存款實名制尚未實行,各種謠言和猜測就已風傳。諸如實行實名制將清理個人存款,對“大戶”進行稅收、法治等方面清算;對個人財產將進行清點,以重新劃分“階級”;將對個人財產進行監管等等。要消解這些謠言和猜測,首先需要明確實行存款實名制的目的。筆者認為,我國實行存款實名制的直接目的,不在于追究歷史,而在于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從而,推進社會信用制度的形成。如若糾纏于歷史舊案,不僅不利于存款實名制的落實,而且可能造成諸多的負面效應,甚至可能危及經濟社會的穩定。 第二,加強宣傳力度。存款實名制作為一種新的個人金融制度,許多居民對其不太了解,一些人疑慮重重,這是正常現象。要消解人們的疑慮,使廣大百姓對存款實名制有一個正確充分的認識,必須強化宣傳。事實上,在我國的儲蓄存款中,絕大多數居民使用的都是真實姓名,使用假名、筆名、化名或代碼的人所占比例不高。因此,對絕大多數居民來說,實行實名制,是能夠接受的。不同的方面僅在于,原先他們存款時,可能未能使真實姓名與身份號碼相對應(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制度上沒有這種規定,另一方面,原先的身份號碼不能有效滿足二者對應的要求),現在要求二者一致。 在宣傳中,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實行存款實名制,不是一場“運動”,不是進行“清算”,而是為了建立符合現代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信用制度,為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為了維護經濟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第三,完善技術系統。目前,我國就單個商業銀行來說,其內部業務系統已基本實行計算機聯網,但各商業銀行及其他存款機構(如郵政儲蓄、信用社等)的計算機聯網仍相當不充分。在未聯網的條件下,一個人將資金分存于不同銀行,其財產狀況仍難以統計,由此,存款實名制許多功能仍難以充分發揮作用。由此,加快各存款機構的計算機聯網步伐,是真正落實存款實名制的一個重要技術保障。 第四,加強法治。實行存款實名制,需要制定和落實相應的法律法規,其中包括,為存款人保守存款秘密的制度,泄露存款人存款秘密的懲治制度,因案件調查需要而查詢、凍結存款人存款帳戶的制度等等。沒有嚴格的法治,難以真正落實存款實名制。 第五,加快社會信用制度的建設。實行存款實名制,既是建立社會信用制度的重要步驟,也離不開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的配合。從眼下來說,原先15位制的身份證號碼,存在著一系列重要缺陷,以此為基礎來實行存款實名制,可能引發一些重要問題。因此,加快落實18位制的社會身份號碼,是切實落實存款實名制的基礎性條件。從長遠來說,存款實名制,只有建立在個人的社會信用制度(包括個人的社會檔案制度)基礎上,才能充分發揮其全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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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實行存款實名制 1999年8月,國務院決定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由此,拉開了實行存款實名制、建立社會信用制度的序幕。實行存款實名制,既是一項涉及千家萬戶,經濟社會各個層面、各個領域的系統工程,有著很強的政策性,又是一個有待深入探討的理論課題和實踐課題。 存款實名制,又稱存款真名制,是指一國范圍內的每個儲戶在將其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或從金融機構取出存款資金時,必須依法使用其真實姓名和身份號碼的一種信用制度。與存款實名制相對的信用制度是,存款記名制,即儲戶在存取款時可以按自己意愿任意填寫名字且無需使用身份號碼的信用制度。在存款記名制條件下,存款人可以填寫真實姓名,也可以填寫筆名、假名、化名及其他代碼。 與存款記名制相比,實行存款實名制的益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有利于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在存款記名制條件下,存款人到金融機構存取款時,可按照本人的意愿,選擇自己認可的記名標識。從表面關系上看,由于這種標識只有存款人自己掌握,所以,它能夠發揮保障存款安全的作用。但實際上,由于筆名、假名、化名及其他代碼不具有對應的身份證件,所以,一旦發生存單遺失(如丟失、被盜等),存款人就很難向金融機構提供有效的合法文件來證明其存款的真實性,以保障自身的利益。在存款實名制條件下,由于在存款時,存款人填寫的是其真實姓名和身份號碼(并填入自己認可的密碼),所以,即便存單遺失(或密碼忘記),存款人也可以憑借其有效身份證件來證明其存款的真實性,從而,保障自身的利益。 筆者曾遇到這樣一個案例:某人的父親因偶然事故去世,他拿著父親的存款單到銀行取款,由于不知其父親存款時用的假名,銀行也無法認證這筆款屬于誰的,結果化了幾年的功夫,仍未能取到這筆款。如果當初存款時,他父親用的是實名,則可直接用其父親的身份證件,取回這筆款(即便不知密碼)。 第二,有利于提高存款人的信用。在存款記名制條件下,由于存款人可隨意選擇記名,所以,存款人的身份證件常常難以發揮其信用功能。例如,某人突發疾病或偶遇事故,送到醫院搶救。一些醫院從其利益角度考慮,可能要求先交付預定金再治療,而病人(或其家屬)身邊沒有足夠的現金,由此,引發雙方的爭執,延誤治療。如果實行的實名制,則存款人的存款記名與其身份號碼相對應,身份證件有著較強的信用功能,醫院就可以先醫治后收費。此外,在個人的住宅信貸、教育信貸、汽車信貸及其他消費信貸等方面,現存的一些“苛刻”條件,也將發生明顯變化。原因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必過于擔心債務人不償還到期債務,無需用各種“苛刻”條件來保障貸款本息的回收。 第三,有利于推進個人金融體系的建立。目前,我國個人購買各種商品的基本方式,仍以現金支付為主,個人支票、信用卡等支付方式很不發達。存款記名制,是造成這種狀況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改行存款實名制,則隨著個人支票、信用卡等的發展,這一方面中央銀行將大大減少現鈔的印制數量,各金融機構和商家將大大減少點數現鈔和保管現鈔方面的人力、物力,由此,流通貨幣的成本將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居民在購買大件商品、外出旅游及其他活動時,不必攜帶大量現鈔,由此,資金以及人身的安全性將大大提高,同時,還有利于防范假幣流通、現鈔的病菌污染等等。 第四,有利于完善稅收體系。對個人收入和財產征稅,是縮小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促進公平的重要機制。近年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取得了重要進展,但與應征收的數量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在記名制條件下,個人收入缺乏相對集中的帳戶,難以統計和征稅。如若實行實名制,則每個人的身份號碼僅有一個,在此名下的存款易于統計,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也就有了較為可靠的依據,從而,相對容易。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征收遺產稅勢在必行。在記名制條件下,“存款”項的遺產稅難以征收,但若實行實名制,則易于征收。 第五,有利于廉政建設,防范腐敗。一般來說,每個人(或家庭)的收入與其存款有著一定的內在關聯度。一個月收入2000元的個人,其每年存款新增量幾乎不可能達到20000元。在記名制條件下,個人存款新增量難以統計監督,由此,給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機。在實行實名制條件下,一個人的資金雖可存入多個金融機構,但僅有一個真實姓名和身份號碼,比較容易查詢和統計,由此,給那些試圖收受賄賂或得不義之財的人,以一個客觀的約束,即不義之財難以隱匿,從而,使人們將爭取個人收入增加的希望寄托于合法行為和合法渠道。 最后,實行存款實名制,對于完善法治,增強政府部門的宏觀調控能力、降低監管成本,規范居民行為,保障經濟社會的穩步發展等等,也有諸多的益處。 今年,我國將正式推開存款實名制。在落實這一制度的過程中,應特別注意解決好如下幾個問題:第一,明確實行存款實名制的目的。存款實名制尚未實行,各種謠言和猜測就已風傳。諸如實行實名制將清理個人存款,對“大戶”進行稅收、法治等方面清算;對個人財產將進行清點,以重新劃分“階級”;將對個人財產進行監管等等。要消解這些謠言和猜測,首先需要明確實行存款實名制的目的。筆者認為,我國實行存款實名制的直接目的,不在于追究歷史,而在于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從而,推進社會信用制度的形成。如若糾纏于歷史舊案,不僅不利于存款實名制的落實,而且可能造成諸多的負面效應,甚至可能危及經濟社會的穩定。 第二,加強宣傳力度。存款實名制作為一種新的個人金融制度,許多居民對其不太了解,一些人疑慮重重,這是正常現象。要消解人們的疑慮,使廣大百姓對存款實名制有一個正確充分的認識,必須強化宣傳。事實上,在我國的儲蓄存款中,絕大多數居民使用的都是真實姓名,使用假名、筆名、化名或代碼的人所占比例不高。因此,對絕大多數居民來說,實行實名制,是能夠接受的。不同的方面僅在于,原先他們存款時,可能未能使真實姓名與身份號碼相對應(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制度上沒有這種規定,另一方面,原先的身份號碼不能有效滿足二者對應的要求),現在要求二者一致。 在宣傳中,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實行存款實名制,不是一場“運動”,不是進行“清算”,而是為了建立符合現代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信用制度,為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為了維護經濟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第三,完善技術系統。目前,我國就單個商業銀行來說,其內部業務系統已基本實行計算機聯網,但各商業銀行及其他存款機構(如郵政儲蓄、信用社等)的計算機聯網仍相當不充分。在未聯網的條件下,一個人將資金分存于不同銀行,其財產狀況仍難以統計,由此,存款實名制許多功能仍難以充分發揮作用。由此,加快各存款機構的計算機聯網步伐,是真正落實存款實名制的一個重要技術保障。 第四,加強法治。實行存款實名制,需要制定和落實相應的法律法規,其中包括,為存款人保守存款秘密的制度,泄露存款人存款秘密的懲治制度,因案件調查需要而查詢、凍結存款人存款帳戶的制度等等。沒有嚴格的法治,難以真正落實存款實名制。 第五,加快社會信用制度的建設。實行存款實名制,既是建立社會信用制度的重要步驟,也離不開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的配合。從眼下來說,原先15位制的身份證號碼,存在著一系列重要缺陷,以此為基礎來實行存款實名制,可能引發一些重要問題。因此,加快落實18位制的社會身份號碼,是切實落實存款實名制的基礎性條件。從長遠來說,存款實名制,只有建立在個人的社會信用制度(包括個人的社會檔案制度)基礎上,才能充分發揮其全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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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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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存款實名制,既是建立社會信用制度的重要步驟,也離不開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的配合。從眼下來說,原先15位制的身份證號碼,存在著一系列重要缺陷,以此為基礎來實行存款實名制,可能引發一些重要問題。因此,加快落實18位制的社會身份號碼,是切實落實存款實名制的基礎性條件。從長遠來說,存款實名制,只有建立在個人的社會信用制度(包括個人的社會檔案制度)基礎上,才能充分發揮其全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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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國務院決定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由此,拉開了實行存款實名制、建立社會信用制度的序幕。實行存款實名制,既是一項涉及千家萬戶,經濟社會各個層面、各個領域的系統工程,有著很強的政策性,又是一個有待深入探討的理論課題和實踐課題。 存款實名制,又稱存款真名制,是指一國范圍內的每個儲戶在將其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或從金融機構取出存款資金時,必須依法使用其真實姓名和身份號碼的一種信用制度。與存款實名制相對的信用制度是,存款記名制,即儲戶在存取款時可以按自己意愿任意填寫名字且無需使用身份號碼的信用制度。在存款記名制條件下,存款人可以填寫真實姓名,也可以填寫筆名、假名、化名及其他代碼。 與存款記名制相比,實行存款實名制的益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有利于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在存款記名制條件下,存款人到金融機構存取款時,可按照本人的意愿,選擇自己認可的記名標識。從表面關系上看,由于這種標識只有存款人自己掌握,所以,它能夠發揮保障存款安全的作用。但實際上,由于筆名、假名、化名及其他代碼不具有對應的身份證件,所以,一旦發生存單遺失(如丟失、被盜等),存款人就很難向金融機構提供有效的合法文件來證明其存款的真實性,以保障自身的利益。在存款實名制條件下,由于在存款時,存款人填寫的是其真實姓名和身份號碼(并填入自己認可的密碼),所以,即便存單遺失(或密碼忘記),存款人也可以憑借其有效身份證件來證明其存款的真實性,從而,保障自身的利益。 筆者曾遇到這樣一個案例:某人的父親因偶然事故去世,他拿著父親的存款單到銀行取款,由于不知其父親存款時用的假名,銀行也無法認證這筆款屬于誰的,結果化了幾年的功夫,仍未能取到這筆款。如果當初存款時,他父親用的是實名,則可直接用其父親的身份證件,取回這筆款(即便不知密碼)。 第二,有利于提高存款人的信用。在存款記名制條件下,由于存款人可隨意選擇記名,所以,存款人的身份證件常常難以發揮其信用功能。例如,某人突發疾病或偶遇事故,送到醫院搶救。一些醫院從其利益角度考慮,可能要求先交付預定金再治療,而病人(或其家屬)身邊沒有足夠的現金,由此,引發雙方的爭執,延誤治療。如果實行的實名制,則存款人的存款記名與其身份號碼相對應,身份證件有著較強的信用功能,醫院就可以先醫治后收費。此外,在個人的住宅信貸、教育信貸、汽車信貸及其他消費信貸等方面,現存的一些“苛刻”條件,也將發生明顯變化。原因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必過于擔心債務人不償還到期債務,無需用各種“苛刻”條件來保障貸款本息的回收。 第三,有利于推進個人金融體系的建立。目前,我國個人購買各種商品的基本方式,仍以現金支付為主,個人支票、信用卡等支付方式很不發達。存款記名制,是造成這種狀況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改行存款實名制,則隨著個人支票、信用卡等的發展,這一方面中央銀行將大大減少現鈔的印制數量,各金融機構和商家將大大減少點數現鈔和保管現鈔方面的人力、物力,由此,流通貨幣的成本將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居民在購買大件商品、外出旅游及其他活動時,不必攜帶大量現鈔,由此,資金以及人身的安全性將大大提高,同時,還有利于防范假幣流通、現鈔的病菌污染等等。 第四,有利于完善稅收體系。對個人收入和財產征稅,是縮小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促進公平的重要機制。近年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取得了重要進展,但與應征收的數量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在記名制條件下,個人收入缺乏相對集中的帳戶,難以統計和征稅。如若實行實名制,則每個人的身份號碼僅有一個,在此名下的存款易于統計,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也就有了較為可靠的依據,從而,相對容易。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征收遺產稅勢在必行。在記名制條件下,“存款”項的遺產稅難以征收,但若實行實名制,則易于征收。 第五,有利于廉政建設,防范腐敗。一般來說,每個人(或家庭)的收入與其存款有著一定的內在關聯度。一個月收入2000元的個人,其每年存款新增量幾乎不可能達到20000元。在記名制條件下,個人存款新增量難以統計監督,由此,給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機。在實行實名制條件下,一個人的資金雖可存入多個金融機構,但僅有一個真實姓名和身份號碼,比較容易查詢和統計,由此,給那些試圖收受賄賂或得不義之財的人,以一個客觀的約束,即不義之財難以隱匿,從而,使人們將爭取個人收入增加的希望寄托于合法行為和合法渠道。 最后,實行存款實名制,對于完善法治,增強政府部門的宏觀調控能力、降低監管成本,規范居民行為,保障經濟社會的穩步發展等等,也有諸多的益處。 今年,我國將正式推開存款實名制。在落實這一制度的過程中,應特別注意解決好如下幾個問題:第一,明確實行存款實名制的目的。存款實名制尚未實行,各種謠言和猜測就已風傳。諸如實行實名制將清理個人存款,對“大戶”進行稅收、法治等方面清算;對個人財產將進行清點,以重新劃分“階級”;將對個人財產進行監管等等。要消解這些謠言和猜測,首先需要明確實行存款實名制的目的。筆者認為,我國實行存款實名制的直接目的,不在于追究歷史,而在于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從而,推進社會信用制度的形成。如若糾纏于歷史舊案,不僅不利于存款實名制的落實,而且可能造成諸多的負面效應,甚至可能危及經濟社會的穩定。 第二,加強宣傳力度。存款實名制作為一種新的個人金融制度,許多居民對其不太了解,一些人疑慮重重,這是正常現象。要消解人們的疑慮,使廣大百姓對存款實名制有一個正確充分的認識,必須強化宣傳。事實上,在我國的儲蓄存款中,絕大多數居民使用的都是真實姓名,使用假名、筆名、化名或代碼的人所占比例不高。因此,對絕大多數居民來說,實行實名制,是能夠接受的。不同的方面僅在于,原先他們存款時,可能未能使真實姓名與身份號碼相對應(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制度上沒有這種規定,另一方面,原先的身份號碼不能有效滿足二者對應的要求),現在要求二者一致。 在宣傳中,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實行存款實名制,不是一場“運動”,不是進行“清算”,而是為了建立符合現代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信用制度,為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為了維護經濟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第三,完善技術系統。目前,我國就單個商業銀行來說,其內部業務系統已基本實行計算機聯網,但各商業銀行及其他存款機構(如郵政儲蓄、信用社等)的計算機聯網仍相當不充分。在未聯網的條件下,一個人將資金分存于不同銀行,其財產狀況仍難以統計,由此,存款實名制許多功能仍難以充分發揮作用。由此,加快各存款機構的計算機聯網步伐,是真正落實存款實名制的一個重要技術保障。 第四,加強法治。實行存款實名制,需要制定和落實相應的法律法規,其中包括,為存款人保守存款秘密的制度,泄露存款人存款秘密的懲治制度,因案件調查需要而查詢、凍結存款人存款帳戶的制度等等。沒有嚴格的法治,難以真正落實存款實名制。 第五,加快社會信用制度的建設。實行存款實名制,既是建立社會信用制度的重要步驟,也離不開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的配合。從眼下來說,原先15位制的身份證號碼,存在著一系列重要缺陷,以此為基礎來實行存款實名制,可能引發一些重要問題。因此,加快落實18位制的社會身份號碼,是切實落實存款實名制的基礎性條件。從長遠來說,存款實名制,只有建立在個人的社會信用制度(包括個人的社會檔案制度)基礎上,才能充分發揮其全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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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