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北京市西城區人大換屆選舉時,北京民族飯店員工王春立等16人,在民族飯店登記為合法選民,但民族飯店并未發給他們選民證,也沒有通知他們參加選舉,從而他們沒能參加投票。為此,王春立等16名員工向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民族飯店承擔法律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問:民族飯店是否侵害王春立等16名員工的選舉權?為什么?

熱心網友

你好,我認為民族飯店確實是侵害了王立春等16名員工的選舉權,因為,按照我國《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在選民資格上沒有任何限制,只要“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充分體現了我國選舉的普遍性和廣泛性。而城市中的外來打工者,年齡一般超過了18歲,只要其沒有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那么都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以其在城市中沒有“戶口”或者沒有“暫住證”為由而剝奪其選舉權利。外來打工者的選舉權利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行使:  (1)在其打工的“生產單位”、“事業單位”或“工作單位”的所在選區行使,進行選民登記,維護其在當地的切身利益。例如,2003年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在有關換屆選舉工作的實施辦法中就明文規定,“外來人員在漢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只須在原籍所在地取得相關證明,就可在其工作或居住地參加選舉”。  (2)回原籍參加選舉,曾有報道說,某地出外打工者曾集中坐火車回鄉參加選舉,這是公民珍視自己在故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表現。  (3)在原籍行使,由外來打工者委托其在當地的親屬代為進行,而不是親自回去,以免耽誤工作,對此我國選舉法也是允許的;  (4)對于外來打工者集中居住的地方,可以獨立劃分選區或者設立流動票箱,進行選民登記,在該選區內行使。 選舉權享有、行使過程中,如果發生因選舉行為引起的各種爭議,解決選舉糾紛的有效途徑是選舉訴訟。  選舉訴訟是指因選舉糾紛而引起的訴訟。關于選舉訴訟的法律性質有不同的觀點。政治主義說認為,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政治權利,選舉過程出現的糾紛和引起的訴訟,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并且選舉訴訟的裁判也具有高度的政治后果,因此選舉訴訟是一種政治行為,只能有政權機關來解決。法律主義說認為,選舉訴訟是法律問題,在現代民主憲政的法治國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僅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同時這種政治權利也是法律上的權利,以法律的確認和保護為前提的。選舉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和訴訟,應當用法律的方式和途徑予以解決,選舉訴訟是對政治問題的法律裁判,必然產生法律后果。因此,選舉訴訟應當由司法機關裁決。      。

熱心網友

sorry! 我不是學法律的, 但是我記得刑法中有一條: (某人因犯某罪)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我想這里的"政治權利"應該是包括公民的自由選舉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