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結婚當時沒有領取結婚證,現在離婚由與當時舉行婚禮的時候南方給了我4萬元錢,現在他起訴我要我賠償一些當時的財禮費用共計6萬多,象這樣的問題我應該賠償嗎?我要是提出上訴我會贏嗎?請盡快回復我,謝謝!我受法律保護嗎?
熱心網友
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以下事實,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所以 男方給你的四萬元應當償還 如果你們是在1994年2月1日前所謂“結婚”的話,那么成立事實婚姻,不適用上條規定;以后的話應當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各自財產歸自己,對方的應當返還。
熱心網友
可以,也是按照處理婚姻財產的原則處理的。
熱心網友
你還他4萬元就可以了
熱心網友
以1994年為界,在這之前的事實婚姻有效,能得到法律保護。1994年之后的事實婚姻就只能以婚姻證明為準,無證的就是無效的婚姻,法律不予保護。
熱心網友
事實婚姻,就目前來講已不受婚姻法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