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樓道門外,有一輛自行車,一個錢包,一個小孩(不會爬,但不是剛出生),一個釣魚桿。一個人看周圍沒有人將這些東西都拿走。是算偷,還是算撿?如果指那其中一件,是算偷,還是算撿?如果現場只有其中一件,拿走了,是算 偷還是算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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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偷和揀只要是行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失主對財物的控制能力,再結合常理來分析判斷.具體來說,自行車人們就是習慣放置樓道外的,而且沒有放棄財物的所有權,你據為己有,就是盜竊。錢包,人們就是隨身攜帶的,樓道外的錢包無疑是人家丟失的,你拿來了,是民事行為,不算偷,但有義務還回給失主,據為己有,是不當得利。釣魚桿這東西,習慣是隨身攜帶的,但是可能回遺忘了放于那兒,拿取遺忘物,不算偷,數額大的,價值10000元以上構成侵占罪,數額少的,是民事行為,不當得利,也要還回失主的。至于孩子,如果是監護人暫時離開(馬上會回來),是偷取。即使監護人忘記了,你也不能據為己有,你要在附近詢問誰家的孩子,但不算偷。如果是遺棄了,也不算偷,但是,你把孩子拿來后賣掉,不管是什么情形,都是拐賣兒童罪??偠灾?,別人的東西不要拿。即使是揀,也有還回的義務。

熱心網友

我認為偷和撿從根本上沒有什么區別.只不過兩者在心理上給自己不同的解釋罷了。前者惶恐不安,后者是心安理得;你有自己的東西,何必要偷和撿別人的呢?當你伸手偷或是俯手撿到不屬于自己的東西時,你會發現自己也丟掉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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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是指趁他人不注意時盜取他人的財物。撿:是指該物品已經不屬于或已經對該物品失去所有權。他人在主觀和客觀上都沒有犯罪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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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發生在2004年2月24日晚日本人在知名電臺羞辱中華名族的錄音: 請花費自己一分鐘時間,敬請轉發!謝謝! 聽完它。。。你會想滅了小日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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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繼續了解拿走的動機是什么。不當得利的界定不準確,如果是基于善意,應該屬于無因管理;但是按本例設定的條件或敘述,當事人惡意侵占的意圖是見之于蛛絲馬跡的,而且很明顯,因為即使是低能兒,多少也應該知道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能隨便拿,否則會有皮肉之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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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把錢包還給失主,為小孩找到父母,就是一種很好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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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算不當得利,不算偷。 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鶕谭ǖ南嚓P理論,盜竊罪的構成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把樓道口的無主自行車、錢包、小孩、釣桿拿回家,如果其他附屬條件符合的話,可以看做只是暫時將無主之物占有,而不是秘密竊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的,應當責令其返還或者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