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朋友,在縣工商局任負責人,前兩年根據上級指示將人家抵債過來的地皮轉讓給本單位職工做住宅地用,交了土地出讓金,也交了掛賬地價,土管部門也發了土地使用權證,但沒有進行評估。現在檢察院以未評估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金額較大,將其重新評估價與掛賬價的差價定為私分國有資產金額,追究我朋友刑事責任。請問檢察院指控罪名能否成立?依據是什么?補充說明:1、上級指示是口頭;2、抵債后土地使用證是寫縣工商局;3、轉讓給職工前請示了縣政府,得到批準。4、縣工商局是分支機構。
熱心網友
檢察院指控什么不是關鍵,要看法院怎么定罪。不是說檢察院起訴到法院,法院就怎么判。證據不足就會無罪,有證據但非此罪法院也會根據法律規定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