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的貸款逾期按現在的規定,逾期90天后,沖減損益,轉到表外核算,并按規定計提復利.后來經銀行裁定,對方(借款方)企業破產,銀行將該筆呆帳的貸款本金核銷,同時停止計提復利,但銀行管理部門說沒有依據,應繼續計提復利,請問高手,如何處理正確,并請一并提供依據文件.
熱心網友
你所說的“銀行管理部門”理解的應該沒錯;依據應該是:“1999年人行出臺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其第25條稱:“逾期貸款或擠占挪用貸款,從逾期或擠占挪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到清償本息為止,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對貸款逾期或挪用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短期貸款也可按月)計收復利。 ”嚴格來說貸款本息的核銷不能視為貸款的收回,所以仍要按規定提取復利。不過現實中,核銷后再提取利息的意義也不大了,會計核算的工作量又大。我個人認為,如果經核銷后的貸款又收回的,可在收回時按照規定一并計算利息,按照收入實現制的原則記入收入。以上回答供參考。
熱心網友
銀行貸款到期未歸還的,于到期次日轉入逾期貸款科目。按現在的規定,逾期90天后,再轉入呆滯貸款科目,并將已計提未收到的利息沖減損益,轉到表外科目核算,并按規定計提復利。呆滯貸款3年或經核實該貸款企業已經破產,即將此貸款轉入呆帳貸款,進入核呆報批程序。報批時,本金和利息一并上報,經上級銀行審批同意后,銀行才能將該筆呆帳貸款本金和利息一起核銷。但核銷不等于不再催收,銀行要建立核銷呆帳的臺帳,便于一旦收回呆帳及應收利息時做帳。核呆后,銀行停止計提復利。因為計提利息是根據貸款余額計算的,核呆后,此筆貸款只反映在備查臺帳上,未在表內、表外貸款科目中,因此不計息。至于收回呆帳時是否計復利那要根據企業資金能否夠支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