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 縣市的人大代表是如何選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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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和選舉法都規定,凡年滿十八歲,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法同時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如果你年滿十八歲,沒有參加過選舉,那么就意味著你無意中被剝奪了選舉權.由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也就是說選舉的事情與政府無關,政府不承擔責任。而是當地人大常委會或者選舉委員會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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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憲法和選舉法,在規定時間,由政黨、團體和選民聯名推薦,產生候選人,2、經過審查,審查通過后,列為候選人3、正式 選舉,產生縣鄉鎮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