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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日起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被判處緩刑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應從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我國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在主刑執行完畢以后所執行的附加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予監外執行:(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監外執行的期間是主刑執行期間,所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更多法律問題請瀏覽法易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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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是附加刑,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所以緩刑、假釋、監外執行期間并不影響其的實行,如果沒有減刑按原判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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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