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這個問題不能籠統回答:新婚姻法是有條件地承認了事實婚姻.對于不是登記的婚姻,分不同的情況加以處理.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經符合結婚的條件,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如男女雙方未登記而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告知其應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1994年2月1日后,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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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 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ㄒ唬?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ǘ?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诹鶙l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痘橐龇ā返诎藯l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