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種特殊情況下簽了嚴重不公平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銷?如何撤銷?是在簽合同期起兩年之內可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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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根據以上規定,你有權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至于申請撤銷的期限,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所以撤銷權的期限并不是從合同簽訂時起算的,而是從你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合同存在嚴重不公平時起算的,在該起算時間起一年內沒有申請撤銷則自動喪失撤銷權。
熱心網友
對于因為特殊原因,簽訂了嚴重不公平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消權,超過即喪失權利 法律規定如下: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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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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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