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D的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我家于2000年借給D20萬元,借條上簽署借款人為D,同時還有公司名稱(無蓋章).D的公司于2001年停產。D的借款已過還款期限至今未還,所以我家準備起訴.但是有幾個問題比較模糊,還請律師幫忙:(1)訴訟的主體應該是D個人,還是D的公司?起訴哪個有助于收回借款?(2)我家能申請D公司破產來獲得清償嗎?(3)D公司在DX,我家在YT,如果異地起訴,是否有助于避開地方保護?謝謝您的回復!!

熱心網友

在解決這個問題之前,首先你要搞清出什么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有限責任公司下,股東包括董事和董事長的財產和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訂的合同等都是公司的行為,而不是其個人行為。1、你如果只選擇D來起訴,D一定會答辯其不是適格的被告,其與你所簽的借款協議是其代表公司簽訂的,而不是以個人身份簽訂的。你如果只選擇公司來起訴,公司也會答辯說,借條上簽署借款人為D,公司不是借款主體(畢竟公司沒有在上面蓋章)。所以,你僅僅選擇D或者公司來起訴都是不太穩妥的。2、建議你把D和公司作為共同被告來起訴。這樣對你沒有增加任何損失,訴訟費也不會多。3、本案你只能選擇 D和公司住所地來提起訴訟,而不能在你的住所地起訴。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4、申請破產的條件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不是不清償到期債務,所以還是不符合申請公司破產還債的條件的。即使你申請破產還債,你也必須證明你是適格的債權人,本案中你是否是公司適格的債權人還是有爭議的。另外,破產還債你也只是普通債權人中的一員。建議你先把官司打下來,如果公司有責任,且其又不還你錢時再聲請公司破產。5、另外,是否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一定要想辦法先讓其承若還款。。

熱心網友

申請破產,一般是不容易得到清償的,破產時,就什么財產也沒有了;異地起訴可以暫時有作用,但長久了,也是同樣的問題。案子是否符合異地起訴,還要看法律的規定,并不是想異地起訴就可以異地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