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0年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了一個鋪面(銀行按揭),這個鋪面是一整層分割賣的(商業旺區一商場的三樓),開發商在銷售時打出的廣告是分開出售到個人,然后統一經營統一管理(只有廣告承諾),但我們一百多人購買后開發商根本沒有經營起來,一直關門。所以我在支付貸款一年多后停止了還款(其他一些業主也是這樣),現在銀行起訴我還款,同時將開發商列為第二被告。我從來沒有打過官司,不知如何是好?怎樣才能讓開發商賠錢?多謝您。
熱心網友
建議你們對開發商提起違約之訴,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雖然只是廣告承諾,但房地產銷售中的廣告承諾是具有合同效力的。這方面有司法解釋。銀行按揭主要是銀行和你們之間的關系,開發商只是擔保人而已,主要的還款義務還是你們,對銀行來說,開發商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