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哪些文件?
熱心網友
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36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報告;(2)基金合同草案;(3)基金托管協議草案;(4)招募說明書草案;(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資格證明文件;(6)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一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7)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熱心網友
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36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報告;(2)基金合同草案;(3)基金托管協議草案;(4)招募說明書草案;(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資格證明文件;(6)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一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7)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熱心網友
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36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報告;(2)基金合同草案;(3)基金托管協議草案;(4)招募說明書草案;(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資格證明文件;(6)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一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7)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