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家在1993年之前一直租住鄉政府的是市面房,93年我們與政府依據合同,以4000元購買了此房。當時依據合同,鄉政府為我們辦理永久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可是,他們并沒有辦理,雖然我們一直在交涉,還是沒有取得2證。 2005,今年10月,鄉政府突然決定將我們的房子拍賣。經過交涉,鄉政府決定以4000圓原價買回所有權,然后再拍賣給他人。我們不答應,他們就試圖以房屋影響市容為倨,試圖強行拆房。我們只有得4000元了嗎?或者被拆房? 現在,我們到底該怎么辦?如何才能獲得自己的權利? 謝謝。
熱心網友
這個事情比較麻煩我的推測是那個建筑是違法建筑,這樣其才可以要回房子,退回購房款,承擔利息,否則應按照規定辦理房產證,但是如果違法建筑則不能拍賣的所以這個事情你們有理,不需要害怕
熱心網友
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如果法院依法確認你家擁有房屋的所有權,你家可依法院判決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權證。如果法院不能確認你家的房屋所有權,你家可另行起訴要求鄉政府賠償你家損失。
熱心網友
即然是影響市容的房屋干嗎還要拍賣啊。
熱心網友
這個事情比較麻煩我的推測是那個建筑是違法建筑,這樣其才可以要回房子,退回購房款,承擔利息,否則應按照規定辦理房產證,但是如果違法建筑則不能拍賣的所以這個事情你們有理,不需要害怕
熱心網友
不太好辦.現在只有那個合同能幫助你們.時間又經過了12年,即使到法院也會很麻煩.
熱心網友
既然有合同,就按合同的內容到法院起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力,別怕他們 嚇唬,收集他們違反合同的證據,權利是要靠自己維護的。
熱心網友
55555555555不同意賣房就拆遷,可憐的百姓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