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公務員,在處理一件事情時,不慎被精神病人抓傷,后經治療花費醫療費一千余元.后來單位認定為公傷,但在報銷費用時,單位卻提出年初已按公費醫療規定發給我三百元,因我從未看過病,這次報銷時要從中扣除三百元.我難以理解.公傷治療和一般的醫療是一樣的性質嗎?因公受傷還要扣除國家本來發給我的三百元醫療福利費用.這是否合理,盼懂行的人回答.謝謝.

熱心網友

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