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感情不和,因女兒只有2個月大,所以我向丈夫戶口所在地的法院上海黃埔區人民法院提出了離婚訴訟,雙方都已達成離婚協議,并且上交法院。想請教的是,我能不能聘請律師代我出庭?離婚案中是不是一定要求當事雙方到場?請熟知法律的人給我答復。

熱心網友

原則上 你應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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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應該去的,但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你可以寫份委托書交給你的代理人。

熱心網友

即使聘請律師,也必須離婚雙方親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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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的原告,原則上應該參加庭審,其利弊大致如下:1、離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因為離婚與否是涉及人身權利的重大問題,應當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請了律師作為代理人,并特別授權給律師,律師也就財產等部分有權代表原告作出處分,律師是無權就身份關系方面進行處分的。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后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2、原告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特殊情況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為自然災害無法出庭等客觀原因。3、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綜上,建議你無論是否聘請律師,都應該參加法院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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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特殊理由,原則上是當事人必須到場。但特殊情況的,當事人需要向法院出具自己的書面意見,聘請代理人到場也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