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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ㄒ唬┙浀丶壱陨鲜胁垉横t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ǘ┰倩榉蚱?,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ㄎ澹┆毶优c獨生女結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5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ㄆ撸┓蚱揠p方的戶籍均登記為村民委員會居民(簡稱‘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