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論文只要是關于合同法的就行,要期末了老師讓寫一篇經濟法論文,我選的是合同法,各位大蝦幫幫忙!!救命的呀謝謝!!
熱心網友
統一合同法制訂中的若干疑難問題探討 合同法作為調整交易關系、維護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法律規則。自1981年我國《經濟合同法》頒布以來,立法機關先后制定了《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從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圍繞這三個合同法律,國務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條例及規章,1986年《民法通則》的制定,標志著我國債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過程中邁出了堅實的一步。然而,由于現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間存在著內容重復、不協調甚至相互矛盾的現象,尤其是缺乏規范合同關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規則和制度。因此,我國合同立法還極不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的需要,有鑒于此,立法機關決定制定一部統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趨于統一和完善。〔1〕 筆者在參與這項舉世矚目的、浩大的立法過程中,結合有關學說和司法實踐,曾對一些統一合同法立法中遇到的疑難問題進行了思考,現將部分不成熟的想法發表于此,以求教于讀者諸君。一、關于合同的概念 合同概念的探討是統一合同法的制訂首先應解決的課題。討論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單純獲得某種學理上和邏輯上的滿足,而主要在于明確統一合同法的規范對象和內容。換言之,鑒于合同已廣泛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領域,我國需要首先考慮統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應當包括哪些合同、規范哪些合同關系? 目前,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合同的概念在適用范圍上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一是廣義的合同概念。此種觀點認為,合同是指以確定各種權利與義務為內容的協議。換言之,只要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確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均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個法律部門和何種法律關系。因此,合同除應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還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家合同等。二是狹義的合同概念。此種觀點認為,合同專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2 〕因此,凡是以確定民事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協議可稱為合同。至于行政法、勞動法、國際法等法律中的合同,雖然名為合同,但和民事合同應該作嚴格區分。三是最狹義的合同概念,此種觀點認為,《民法通則》第85條關于"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的規定,并非認為合同統指所有民法上的合同。此處所稱的"民事關系"應僅指債權債務關系。因為《民法通則》將合同規定在"債權"一節,且明定合同為發生債的原因(第84條);我國民法不承認有所謂"物權行為";在我國法律中非發生債權和債務關系的合意,如結婚和兩愿離婚等,均不稱其為合同。〔3〕因此合同只能是債權合同。〔4〕我們認為,討論合同的概念首先應當明確合同主要是反映交易的法的形式。〔5〕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 "這種通過交換和在交換中才產生的實際關系,后來獲得了契約這樣的法的形式"。〔6 〕所謂交易乃是指獨立的、平等的市場主體就其所有的財產或利益進行的交換。交易包括了商品的轉手、財物的互易、利益的交換等各種方式,其法律形式就是合同。如果將合同限定為主要反映發生在民事主題之間的交易關系的形式方面,那么反映行政關系的行政合同,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等,因其不是對交易關系的反映,因此不屬于我們所說的合同的范疇。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我們不贊成使用廣義的合同概念。尤其應當看到,如果在統一合同法中采納廣義的合同概念,則根本不能確定該法特定的規范對象和內容,統一合同法也將成為無所不包的、內容龐雜、體系混亂的法律,這顯然是不可取的。 最狹義的合同概念將合同視為民法的范疇,這無疑是正確的,但這一觀點將合同僅限于債權合同,認為合同只是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意,顯然將合同的定義限定得過于狹窄,如采納此概念將會嚴格限制統一合同法的規范對象,并使許多民事合同關系難以受到合同法的調整。具體來說,第一,在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中,許多合同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承包合同等,并非債權合同。由于這些合同旨在設立、變更、移轉物權,因此在德國法中稱為物權合同。我國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雖不承認物權合同的概念,但許多學者也認為這些合同確實具有不同于一般債權合同的特點。〔7 〕假如因為這些合同非為債權合同而不應作為合同對待,且不應受統一合同法調整,顯然是不妥當的。因為這些合同本質上仍然是反映交易關系的,理所當然應受到合同法的調整。第二,在民法中,一些共同行為如合伙合同、聯營合同等,也不是純粹的債權合同。早在1892年,德國學者孔茲(Kun-ze)就已提出,應將契約行為和合同行為分開,雙方法律行為稱為契約,而共同行為(如合伙合同)則稱為合同。我國一些舊學者也曾指出了合同行為不同于一般契約行為的特點。〔8〕我們認為,合伙合同、 聯營合同等不同于一般的債權合同之處在于,當事人訂立這些合同的目的不在于發生債權債務關系,而在于確定共同投資、經營或分配盈余等方面的關系。然而,由于這些合同本質上仍然是反映交易關系的,因此當然應受合同法的調整。第三,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許多新的合同關系將應運而生,為了使各種新的合同均納入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就必須擴大民事合同的內涵及合同法的適用范圍,而不能將合同僅限于債權合同的范疇。多年來,我國司法實踐堅持認為承包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的規則(已被實踐證明是可行的、必需的),足以說明了這一問題。 總之,我們認為,《民法通則》第58條關于"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的規定,實際上是采納了狹義的合同概念,這一概念是科學的、合理的。統一合同法應繼續采納這一概念,而將各種反映平等主體之間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協議納入統一合同法規范的對象之中。二、關于合同自由原則 所謂合同自由,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締結合同、選擇相對人、選擇合同內容、變更和解除合同、確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國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則。然而,我國合同立法是否已經采納或應當采納這一原則,學者對此曾有不同看法。 應當看到,我國自集中型的經濟管理體制建立以來,由于強化指令性計劃的管理和對經濟的過多的行政干預,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強調以計劃原則為主,合同自由原則基本上被摒棄。1981年的《經濟合同法》雖強調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協商互利原則,但該法仍強調合同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許多方面都必須遵守國家計劃,或接受國家行政機關的干預。可見,該法并未真正體現合同自由原則。據此,我國許多合同法教科書也只承認自愿和協商一致原則,而不承認合同自由原則。〔9〕我們認為,統一合同法中應明確確認合同自由原則,并將其充分體現在各種合同法律制度和規范之中。而現行合同立法中所確認的平等、協商、等價有償的原則盡管體現了合同自由的精神,但并未概括合同自由的全部內容。合同自由不僅僅體現在合同的訂立方面,而且還應當體現在合同的內容和形式的確定、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轉讓乃至于違約的補救等許多方面。 為什么我國統一合同法應將合同自由作為一項基本原則? 我們認為,確立合同自由原則是鞏固改革成果,發展市場經濟的根本需要。改革以來,隨著指令性計劃的適用范圍的縮小,企業自主權的擴大,當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日益受到尊重。1993年,立法機關修改原《經濟合同法》,其中一項重要目的就是要確認改革以來在擴大當事人合同自由方面的成果。例如,修改后的《經濟合同法》對原《經濟合同法》涉及計劃的10個條文刪除了大部分條文中關于計劃的規定,僅保留2 條關于計劃的規定。尤其是將原來的第四條關于"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改為"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將原第七條關于"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計劃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的規定改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為無效合同。這就意味著,我國合同法已不再將計劃原則作為其基本原則。為了減少政府對合同關系的不必要干預,修改后的《經濟合同法》也盡量減少了政府對合同干預的權力。可見,《經濟合同法》修改的基本宗旨之一即在于擴大合同當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這顯然是改革和發展市場經濟所必須的。發展市場經濟的前提是尊重市場主體所應享有的合同自由,當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越充分,市場主體的能動性和自主性越強,則交易將越活躍,市場也將隨之得到發展,社會財富也將因此而增長。所以,合同自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關系發展的基礎和必備條件,而以調整交易關系為主要內容的合同法當然應以此作為其最基本的原則。可以這樣說, 檢驗統一的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國市場經濟現實需要的一個重要標準在于是否在內容上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 合同自由作為合同法上一項最基本的原則,應該在整個合同法規范和制度中得到體現,統一合同法貫徹合同自由原則,重點應解決如下問題:第一,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認定方面,應盡量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例如,不應規定合同的行政管理機關并使之享有確認合同效力的權力,對行政機關監督檢查合同的權力也應作嚴格限制,以防止政府機關隨意限制和干涉當事人的合同自由。第二,在合同內容的確定方面,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除了一些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性質決定所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外,不能因為合同中不具備某些條款(如違約責任條款等),便簡單地宣告合同無效。第三,在合同形式的確定方面,除了那些依據法律規定需要審批、登記的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以外,對口頭合同的效力不應一概予以否認。只要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和具體的合同內容,或者雙方都承認合同關系及其內容的存在,則應當確認該口頭合同的效力。第四,在合同的解除方面,應允許當事人在訂約時約定合同解除權,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現了約定的解除條件,允許享有解除權的一方通過行使約定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第五,在違約責任方面,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條款的效力。如果約定的違約金與法定違約金不符,只要約定的數額并不是過高或過低,則應認為該約定有效。三、關于合同的相對性 上網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