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外貿方面問題,我是賣方公司中國代表處的,在買方提貨過程中,由于提單背書的問題出了一些麻煩。雖然目前買方已將貨提出,但其中有些問題還不甚明了,向各位前輩請教!第一批貨:開信用證時,在支付貨款條件處未要求背書,提單(B/L)的cosigenee(收貨人)處明白的填寫了買方公司的全稱和地址。第二批貨:開信用證時,在支付貨款條件處要求了背書,提單的cosigenee處填寫的也是to order.按理說,作為賣方,這時我們應該在提單后蓋章做為背書,但是我們公司沒有注意到這個變化,沒有背書,結果造成買方提不出貨?,F在我們和買方就互相指責上了,我們說對方私改了信用證的支付條件,對方賴沒看清信用證也沒看清提單!由于我們公司組織非常龐大,我都不清楚從拿到信用證到出具提單要經過哪些程序,而且第二次的船運公司也不是第一次哪一家?,F請問:1第二次提單上cosigenee處為什么不填寫買方公司的全稱而是to order,是由于信用證要求背書,所以必然填寫to order,還是僅僅因為換了船運公司,所以偶然的填寫了to order?2 作為賣方,我們公司能控制如何填寫提單嗎?3 賣方是否背書,是看信用證的要求,還是看提單cosigenee處的具體填寫情況?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