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跨國公司作為被告的一場權利侵權訴訟中,被告本來聘請了全國最有名的知識產權專業律師,在庭審結束等待判決,已經不需要律師出庭的情況下,被告卻又通過轉委托的方式在受理法院所在地請了另一名律師,并通過既不是本案當事人,又不是本案律師的某政協常委寫信給法院知識產權庭的庭長,請求庭長關心本案。請問,被告的這種庭外活動是否屬于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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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 任何人私下向審訊中案件的法官, 討論該案件, 均視為妨礙司法公正任何人在法庭以外, 公開評論該案件, 視為藐視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