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與乙因金錢糾紛在街邊毆打起來,甲致乙輕傷。后警察欲對甲采取措施時,甲乘警察不備,奪路而逃。警察、乙以及一路人丙加入追捕。因橫過馬路時不注意,警察及乙被一正常行駛的卡車撞致重傷,丙也因追截過程中丟失價值兩萬余元的手表一塊。請問,甲對于警察及乙的出現重傷的情況有沒有因果關系,因否對此承擔刑法上的責任;對于丙的損失,可否要求甲賠償?

熱心網友

警察是職務行為,是因公受傷,應當由單位承擔有關的損失; 乙是因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他的權益損失,可以要求乙賠償,屬于民事法律的因果關系,而不是刑法的因果關系。 丙是見義勇為行為,一般情況下,應當由受益人進行補償,也是一種民事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上述行為均與甲的犯罪行為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熱心網友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具有客觀性必然性目的性的特征。此案例中警察與乙受傷和甲的逃跑是間接的因果關系,不符合必然性特征。同理丙。但這些事實可以作為犯罪情節在量刑時考慮。

熱心網友

我認為,有因果關系。刑法中有句格言為“原因的原因是結果的原因”。在此案中,警察的重傷與丙的財產損失是由甲實行的不法行為所引起的。在這方面現在的通說是條件說,即條件關系是實行行為與結果之間的條件關系,不必是任何條件關系。就是說實行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這種關系,就可以在刑法上稱之為有因果關系。但這種因果關系只能稱之為間接的因果關系。作為間接原因的行為在具體犯罪中起何作用,要根據刑法規定予以確定。具體請參考:張明楷《刑法格言的展開》----“原因的原因是結果的原因”

熱心網友

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對警察而言,撞車與重傷之間才是因果關系。對警察及乙的重傷及丙的損失,應該是國家補償,甲不賠償。如果卡車司機有過錯,卡車司機應該承擔責任。警察的行為是公務行為,乙的行為是協助公務行為,丙也是。

熱心網友

對于丙的賠償可以找乙負責任.乙作為受到甲侵害賠償的受益人.應向丙適當補償.警察的受傷屬于職務中的行為,甲也沒和警察的重傷有直接因果關系.乙的輕傷應找甲賠償.被車撞成重傷的乙,甲對乙的重傷不負責任.

熱心網友

如果證明情況屬實那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