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核查的基本概念、聯合國核核查的組織機構、歷史發展,有哪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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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原子能機構(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是一個同聯合國建立關系,并由世界各國政府在原子能領域進行科學技術合作的機構。1954年12月,第九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要求成立一個專門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國際機構。1956年10月,來自世界82個國家的代表舉行會議,通過了旨在保障監督和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1957年7月,規約正式生效。同年10月,國際原子能機構召開首次全體會議,宣布機構正式成立,總部設在奧地利的維也納。現任總干事巴拉迪 (埃及人)于1997年12月1日任職。 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宗旨是加速擴大原子能對全世界和平、健康和繁榮的貢獻,并確保由機構本身,或經機構請求、或在其監督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用于推進任何軍事目的。 國際原子能機構規定,任何國家只要經過機構理事會推薦和大會批準,并交存對機構規約的接受書,即可成為該機構的成員國。截至2004年9月,國際原子能機構共有137個成員國。 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組織機構包括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大會由全體成員國代表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是該機構的決策機構,每年舉行5次會議,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章程,理事會每年改選一次,由國際原子能機構大會指定和選舉產生。在每屆固定的35名成員中,11個成員由國際原子能機構大會指定,任期一年。這11個成員按地區分配,由各地區內核工業最發達的國家擔任。理事會中其他24名成員由大會選出,任期兩年;秘書處是執行機構,由總干事領導,下設政策制定辦公室、技術援助及合作司、核能和核安全司、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以及保障監督司。 自成立以來,國際原子能機構在保障監督和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先后主持制定了《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核安全公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料管理安全聯合公約》、《修訂〈關于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議定書》和《補充基金來源公約》等一系列與核安全、輻射安全、廢物管理安全標準有關的國際公約。 1984年,中國政府向國際原子能機構遞交了接受規約的接受書,成為該機構正式成員國。幾十年來,中國參與了該機構一些國際公約的制定工作,并與該機構簽署了一系列公約和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