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有沒有法律規定任何企業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員工收取所謂的押金?國家有沒有法律規定任何企業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員工收取所謂的押金?在哪里可以找到有關的法規?

熱心網友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熱心網友

向勞動檢察部門投訴。

熱心網友

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員工收取押金,如果用人單位收取押金的,必須全額返還,不得克扣。員工遭遇用人單位收取押金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要求其全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