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項所列人員可以成為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主體?()A鄉政府辦公室秘書B大學校長C電視臺主持人  D國有公司經理單選,請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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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規定,采用非法的方式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情節嚴重的行為。 宗教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自由權,即,公民信仰何種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由公民自由選擇,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干涉。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為; 2、有情節嚴重的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具備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資格的人才能構成本罪犯罪主體,其他人不構成本罪。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非法剝奪他人宗教信仰自由權,而追求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從以上犯罪構成的主體來看,鄉政府辦公室秘書可以成為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主體。大學校長、電視臺主持人 、國有公司經理都不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因此,他們不能構成本罪犯罪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