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房,于91年買給乙,未辦理過戶登記、房款以負;93年,乙將該房買給丙,未辦理過戶登記、房款以負;95年,丙將該房買給丁,未辦理過戶登記、房款以負;96年,房價上漲,丙以房屋未辦登記為由,起訴丁要求反還。請問法院應該判房子是誰的?甲?乙?丙?丁?WHY
熱心網友
房子是丁的。每一份房屋買賣協議都是合法有效的。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只是未履行完畢,不影響合同效力,因為合同都是雙方自愿簽定,并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未辦理過戶手續只是合同未履行完畢,鑒于房屋占有均以轉移,所以,法院不會支持丙的請求,相反,丁有此主張,法院也不于支持。但是丁可以請求法院判令丙配合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