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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領取的一個重要條件是“非本人意愿離職”。“非本人意愿離職”主要是指公司提出辭退而解除勞動關系的,或者因為公司有強迫威脅用工行為,員工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這兩種情形。對于員工曠工離職后能不能申請失業金,主要看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是誰做出的。如果是員工自己不打招呼、索性不再上班的,屬于員工主觀選擇與公司結束關系,這就不能申請失業金;若是員工有曠工行為了,公司并以此行為通知員工離職的,就屬于“非本人意愿離職”,那員工可以拿著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或者解除通知申請失業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