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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專利的價值,就必須了解專利的本質。專利的本質在于其屬于壟斷的權利,但這種壟斷權利的取得確是以其充分的公開未代價的,這一點使其與商業秘密區別開來。專利的價值應該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自己使用。也就是對自己所申請的專利,生產專利產品或者使用方法專利。二是許可使用。就是把專利的使用權在一定的期限內、一定的區域內以獨占、排他或者一般許可的方式轉讓給被許可人,專利全人收取許可費用,也就是專利的使用費。三是禁止使用。指對沒有支付專利使用費對價的侵權使用者要求其停止實施專利,并要求其賠償損失。另外,你這個問題問得有歧異。專利的價值也可以指專利的評估,其確定的主要因素包括:技術的先進性和可被繞過性、專利的剩余期限、專利是否已經被許可(一般許可)、相關技術的可替代性、專利所生產產品的可替代性等因素。以上是本律師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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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本身并沒有價值,只有應用于生產時才能顯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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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競爭對手的發展 在目前無國界的商業競爭下,尤其是對于其產品生命周期越來越短的科技產業而言,任何一個事件的影響而導致其發展受阻,很可能都會是致命性的打擊。因此,較有危機意識的企業主無不深思熟慮地欲透過專利制度保障自身的權益,甚至利用專利權的行使阻礙競爭對手的發展。最著名的案例之一,于2001年9月Intel在美國提出訟狀,控告威盛的芯片組侵犯其專利權。此訴訟一提出后,導致威盛的下游客戶,也就是主機板制造商,大多不敢輕易采用威盛才剛上市沒多久的芯片組,尤其是與Intel關系良好的主機板制造商更是不敢采用,使得當時威盛欲持續挑戰Intel龍頭的地位受到了嚴重阻礙。在威盛的保證之下,雖然,有部分二線的主機板制造商仍愿意采用此芯片組,但對于威盛經營團隊而言,這也代表著將有許多時間與精力必須投入于此專利訟訴之中,同時也影響對于下一步發展策略的擬定以及執行。雖然,最后在威盛經營團隊的努力下,終于在2003年4月與Intel達成和解,但是,當時的威盛可能因為其它策略上的失誤而導致其競爭力衰退,早已無法對Intel構成嚴重的威脅了。了解相關技術由于審查機關在審查一件專利申請案時,常會基于引證案提出駁回專利申請的理由。雖然,審查機關所提出的引證案,不見得屬于絕對正確的前案。但是,基本上均屬相同領的技術,所以可就專家的眼光了解相關技術,并且可避免惡意侵權、及早作回避設計等等。尤其是美國專利審查時,均會詳細列出在審查過程中所參考的引證案、技術文獻等等,更是一個絕佳了解相關技術的途徑。藉專利權,起死回生依據美國《財富》雜志報道,在美國大約62%的企業壽命不超過5年,只有2%的企業存活達到50年。其中,中小企業平均壽命不到7年,大企業平均壽命不足40年。日本《日經實業》的調查顯示,日本企業平均壽命為30年。《日本百強企業》一書記錄了日本百年間的企業變遷史,在百年中,始終列入百強的企業只有一家。由以上的描述可知,不論是大企業或是小企業大多數在其存在的期間內,總是會面臨數次的生存危機,能生存下來的就能繼續維持下去,不能生存下來的就此結束其歷史。有部分企業原先發展得不錯的企業,由于其發展策略失當面臨生存危機時,但是,有時卻可以靠著一些原本豪不起眼的專利權生存下來。例如:1980年代瀕臨破產危機的德州儀器,最后借著其擁有的專利權獲得豐厚的權利金收入,而順利度過危機,至今每年至少凈賺40億美元。又例如:原先已逐漸失去市場的ESS(億世),借著其所布局的專利權,獲得與聯發科技9000萬美元的和解金。因此,對于企業主而言,將自己辛苦研發的成果提出專利申請,也許還不能馬上看到其實際的成效,但每個專利權卻很可能是企業生存的關鍵。談判的籌碼擁有專利權全都不見得能完全保護自己,更何況是沒有擁有專利權。尤其,與國際大廠進行專利授權談判上,較為弱勢的臺灣企業而言,若自己也擁有專利權時,也許可以借著交互授權而降低其所需支付的權利金。或是,與其它同業互相授權各自所不足的專利權,而形成強而有力的專利防護網。先前提及,威盛與Intel之間的專利訴訟戰爭,最后之所以可以達成以10年交互授權的和解收場,主要的原因也是因為威盛擁有IDT的CPU專利權,迫使Intel放棄與威盛之間的專利訴訟。因此,多一個專利權就等于在商業談判上多一個談判籌碼。無形資產有形化 前面所提及幾點專利權運用的方式,大多都必須透過專利訴訟的手段才能順利運用,對于小企業或個人而言似乎有點遙遠,不過,不論是大企業或小企業甚至是個人,取得專利權事實上就是將無形資產有形化的手段之一。 任何一家企業對于技術人員的流失必然都感到十分憂慮,憂慮該員會不會將在其工作期間內所累積的專業知識,隨著其離開后而離開企業,因此,若能建立起一個良好的專利管理制度,以實質的獎勵鼓勵技術人員將適合申請專利的技術提案申請專利,藉此,將原本看不到也摸不到的無形化的專業知識,從技術人員的頭腦中,有系統地有形化,轉化成企業實際的資產之一。甚至,當原本屬于企業的技術人員跳槽至競爭對手公司,由于已將其技術知識轉換成專利權,該員將無法直接采用此已具有專利權的技術知識,競爭對手公司仍等待一段時間,待該員另研發出另一全新的技術手段,所以,在一定的時間內,技術人員的跳槽,對企業的營運并不會面臨立即性的挑戰,企業有足夠的應對時間。專利融資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已有越來越多以知識為導向的企業誕生,不過,由于這一類型的產業并沒有如一般產業具有廠房、生產設備等可藉此向銀行融資或是以交易的方式取得融資。然而,知識形產業所擁有的無形資產,例如品牌,絕對有其價值,若因此無法順利取得融資,對于這一類型產業的發展將嚴重受阻。因此,立法者早已于公司法規定,在資本籌措或股款認定上,公司所需之技術、商譽,即被認定具有一定客觀價值,因此,就專利權等技術而言,應可比照土地、生產設備等作價入股。另于銀行法中第12條規定,無形資產可設定抵押融資。另外,教育部也于91年11月頒布「研發成果專利化與技術移轉作業要點」,其中明定研發成果因授權移轉所獲收益,研發人員可獲得一定比例的分配。教育部希望藉此要點,促進研發成果專利化與實用化,并藉由技術移轉與技術商品化,增進產業發展、社會福祉以及研發資源永續利用。工研院也依此辦法于92年09月順利地將欲標售的380件專利中售出135件,得款3000多萬元。如此,原先研究經費不穩定的大學、研究單位將可借著專利權的取得并售出,換得一定的研究經費的來源。合作的依據企業之間的合作或是并購都必須要有一定的憑據,除了一家公司經營團隊的經營實力外,更重要的是其所具有的資產價值。然而,如同以上所述,在與其它企業合作時,對于以知識為導向的公司而言,若沒有將其所擁有的技術適時地專利化,該公司幾乎沒有資產可言,不但無從評估其價值,甚至也會隨著人員的流失而隨之降低其價值,如此,當然沒辦法順利被并購。對于與其它企業合作時,彼此也因沒有一個有力的證據證明所提供的技術是有憑有據的,而導致無法順力討論進一步的合作方式。所以,基于企業長遠經營的角度來看,將無形資產有形化是勢在必行。結論據非正式的統計,大概有80%的專利權根本不會拿來運用,但是就好象保險一樣,申請專利的主要的目的本來就是一防萬一。申請一個專利可能只花上幾萬元,但是萬一被告侵權時,絕對不會是幾萬元就能解決的。因此,將辛苦想出來的構想,實時地取得專利,至少不用擔心原創者反而變成抄襲者。總之,在討論完專利的價值與運用后,接下來需要考慮的則是如何順利地取得專利適當權利范圍的專利。欲申請一件專利申請案時,暫且不論獲準專機率大小,但至少專利申請書的撰寫要符合敘述要件、據以實施要件和最佳模式要件,否則就算是一個突破性的技術,也容易因撰寫上的疏失,導致被核駁專利申請。由于專利申請書的撰寫所需考慮的因素十分繁雜,沒有長時間撰稿練習,是很不容易將撰寫原則融入每一件專利申請書中。因此,有心借著專利保障自己權益的人,可采委托專利事務所代為撰稿,再依據撰寫原則來檢視其撰寫的品質,如此,才不至于拿到一個難以運用的專利權,甚至耗費心力后卻仍被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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