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17日,香港深源公司與香港華潤公司在香港簽訂換匯協議,協議規定深源公司于9月25日前將人民幣164萬元匯入河北省威達服務進出口公司的銀行賬戶,華潤公司在收到上述款后將20萬美元付給香港深源公司。1998年9月20日,深源公司與又香港賽格商場在深圳簽訂經濟合同,合同規定香港深源公司于同年10月供給賽格商場康佳29寸彩電1000臺,單價均為每臺4000元,總價款400萬元。合同還規定賽格商場在合同簽訂后即向深源公司預付164萬元貨款,運費由深源公司承擔。在廣州天河車站交貨。合同簽訂后,賽格商場按深源公司的委托,于9月22日將人民幣164萬元匯入河北省威達服裝進出口公司賬戶,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屆滿后,深源公司并未付貨給賽格商場,經多次催交,深源公司于1999年10月10日償付人民幣24萬元,尚欠賽格商場140萬元及利息。經查,深源公司根本無力供貨,賽格商場支付的貨款被用于河北省威達進出口公司與深源公司的換匯。為此,賽格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深源公司返還其貨款及利息,判令第三人河北省威達服裝進出口公司、華潤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問: (1)香港深源公司與深圳賽格商場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第三人華潤公司與河北威達服裝進出口公司應否負擔連帶責任,為什么? (3)你認為法庭應如何判決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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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源公司與深圳賽格公司于1998年9月20日簽訂的經濟合同無準備。從事實來看,深圳公司先與第三人華潤公司簽訂換匯協議后,又立即與賽格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當時深源公司根本無供貨能力,變根本不想履行合同,而是借與原告簽訂購銷合同的手段,騙取賽格公司預付款,其行為屬于民事欺詐行為,所簽合同自始至終沒有法律效力。(2)第三人華潤公司與河北威達服裝進出口公司并未與被告惡意串通,共同欺詐原告,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其違法國家法律、非法換匯的行為應給予處罰。(3)法庭可以作如下判決:a.原、被告于1998年9月20日簽訂的經濟合同無效;b.被告向原告償付尚欠預付貨款140萬,賠償銀行利息損失,以及償付因遲付24萬元人民幣貨款給原告造成的利息損失;c.對第三人華潤公司與河北省威達服裝進出口公司處以罰款;d.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熱心網友
合同有效;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