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企業又是如何規定工時的?
熱心網友
我國《勞動法》規定,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辦法的企業,應辦理審批手續,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熱心網友
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只規定了一個一般原則,即對這類企業要求其辦理審批手續,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具體辦理方法由各地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熱心網友
我國《勞動法》規定,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辦法的企業,應辦理審批手續,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勞動行政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