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借了別人1000元,當時寫有借條,約定一年后還.一年后,我如約歸還并索回借條,但對方并沒有寫收條。這時他如果復印了借條,并且在以后向我主張權利。我該如何應對?謝謝!

熱心網友

不要擔心,像你這種情況復印件無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專錄本。”但是,復印件能否作為定案依據是有條件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七十八條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據此,在原件證據材料丟失的情況下,在向法庭提供復印件的同時,還應當提供知情人、見證人等有關證據。所提供的知情人、見證人必須與提供人無利害關系。

熱心網友

借條復印件肯定沒效的

熱心網友

沒事的

熱心網友

沒事的

熱心網友

如果真的發生這種情況,您盡管放心,您絕對不會有敗訴的可能。我國第68條明確規定:"書證應當是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專錄本。"但是,復印件作為法庭判決是否有效又有明確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明確規定,即"證據資料為復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因此,您現在不用擔心會出現問題。我本人在2004年就曾經遇到這樣的一個官司,當時我公司資金緊張,我就于2002年5月向一個朋友的熟人借款50萬元,當時開具了收款收據。后來,我在資金充裕的時候,就在2002年11月及時將這筆借款歸還,收回了借款收據。可是過了一年多后,那個人卻在2004年9月拿著我借款的復印件到法院起訴,要求我歸還借款。經過法院調查,根本不予立案!所以,你盡管放心,沒有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