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最近準備寫一篇關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論文,但是只知道民法上是怎么規定的,不知道有什么不足之處,所以總覺得寫出來沒什么含金量,請教各位法律學者,能不能給我指點迷津。

熱心網友

以下觀點供你參考:1、我國民法對于善意取得的規定較少;你可以考慮是否增加其他的規定;2、僅僅限于動產,你可以討論是否擴大到不動產;3、外國,特別是西方國家,規定較為詳細,是否可以借鑒。4、善意取得造成原權利人損失的,如何處理,可以提出你的意見。

熱心網友

目前我國規定的很少,是否考慮將這一制度推廣到某些情況?

熱心網友

兄弟去網上搜啊!資源多的是!而且是比較新的觀點!

熱心網友

我覺得他不應該只限于動產善意取得,其他的也應該可以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