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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政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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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年美國共和黨在總統和國會選舉中大獲全勝,聯邦黨一敗涂地,惟有前總統直接任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席位暫時沒有丟掉,而一俟新總統正式上任,這個地盤亦將難保。因此,即將卸任的約翰。亞當斯利用聯邦黨人還能控制的國會,急急忙忙通過了《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并任命42位聯邦黨人法官,由時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約翰。馬歇爾在1801年3月3日午夜前將法官委任狀一一簽字送達,以為與共和黨爭奪陣地而向美國政界輸入最后一批力量。但是由于時間急迫,當馬歇爾簽完最后一張委任狀,將送達任務交給在場的小弟詹姆斯。馬歇爾時,這家伙竟僅送出去25份委任狀就跑去睡覺了,將17份遺忘在大馬歇爾辦公室。這給剛剛就任的杰弗遜一個大好機會,他立即頒發一道命令,叫新上任的國務卿麥迪遜將這些未來得及送出的委任狀扔到垃圾桶里去。這17位“就任未遂”的法官其中有一位叫威廉。馬伯利的,不甘心成為黨派斗爭的犧牲品,便請了擔任過美國第二任政府司法部長的查爾斯。李作為自己的律師,與其他三位“同病相憐的法官”一起起訴聯邦政府,要求最高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麥迪遜得知,立刻讓現任司法部長充當自己的律師,應對這場官司。馬歇爾于是遇到了一個兩難的悖論:不接案吧,就只能眼睜睜看著共和黨人搶走了法官的位置,而且今后誰都不會將最高法院放在眼里;可他要是判了,對方不執行則更慘了,不僅他會被人恥笑,最高法院恐怕也再抬不起頭來。聰明的馬歇爾還是做出了判決。首先他令人信服地證明,威廉。馬伯利的合法權利被聯邦政府侵犯了,因為3月3日晚上委任狀確確實實已簽署,這事實并不因未送達而改變。但是問題是,怎么強制聯邦政府執行最高法院的判決呢?馬歇爾巧妙的回避了與聯邦政府發生直接沖突。在判決書中援引了《憲法》第三條規定,宣布《司法法》第13條違背了憲法的立法精神。這一判決非同小可,因為宣布違憲這一行為就意味著最高法院擁有《憲法》最終解釋權,這極大限制了立法、行政兩個機構的權力,也就是說,今后任何法律想要執行,除了國會和總統之外,還要過最高法院這一關。而且,最高法院是最終裁決,一錘帶音,誰都得服從,這等于最高法院自己賦予了自己無上的“司法審查權”。事實上正是馬歇爾的一紙判決調整了美國政治的權力機構,把處于劣勢的司法機構提高到與立法、行政兩個機構平衡的地位,從而使美國政治這個“鼎”的三條腿變成一樣長,不至于傾斜或摔倒。但問題是,已經執政的共和黨人在政治上屬于強勢一方,不僅掌握政府權力,還在國會里占大多數席位,手里有兵權和財權,為何會輕易地放棄這一切,認同了馬歇爾的一紙輕飄飄的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判決呢?當我們深入研究美國《憲法》的制定基礎及時代背景時,我們不難發現,共和黨的選擇幾乎是必然的。200多年以前,當美國人趕跑英國統治者,自己當家做主之后,所考慮的第一件事,并不是建立一個強大、統一的美國,讓國人在世界上揚眉吐氣什么的,而僅僅是想如何才能保證民眾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自在地生活。他們非常擔心類似英國人暴政再度在這片土地上肆虐,寧愿在“國家強盛”與“個人自由”之間選擇后者,因此,美國人在建立中央政府的過程中,小心翼翼,時刻警惕英國人的幽魂飄蕩回來。為了設計一個分散、平衡的權力結構,美國人足足花了兩年的時間來研究和辯論,直到1789年才勉強通過全部《憲法》,宣布成立中央政府。這時離獨立戰爭勝利已經過去了6年。正是這種對自由的追求、對民主的認識,經過獨立戰爭的洗禮,深深烙在了美國人的身上,從而影響了共和黨人的選擇。杰弗遜、麥迪遜們當中有很多人是合眾國的締造者,在他們看來,馬歇爾的判決并不是什么黨派或權力斗爭的體現,而是代表了美國人共同的信念,即設計一個分散、平衡的權力結構,來保證民眾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自在地生活,為了實現這個信念而向對手妥協,一點也不難接受。文章最后說,美國人對“妥協”的認識遠不是那么極端和簡單,他們覺得,有時候妥協并不意味著退讓,更談不上屈辱,恰恰相反,它還有另一層意思,那就是“理性”和“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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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立法權三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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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要緊的是"鼎立"二字,互相制約,平衡社會.三權集于一身,腐敗根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