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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它產生于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對于什么是高利貸,我國民法學界目前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借貸的利率只要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即構成高利貸。有的學者認為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于國家銀行貸款利率,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限度,否則即構成高利貸。第二種觀點認為高利貸應有一個法定界限,但這個界限不能簡單地以銀行的貸款利率為參數,而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制定民間借貸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上限的,即構成高利貸。持這種觀點的人還認為,凡約定利息超過法定指導利率的,其超過部分無效,債權人對此部分無請求給付的權利。第三種觀點認為:高利貸就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至于利息超過多少才構成高利貸,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沒有統一的規定和解釋,在實踐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有利于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對具體的借貸關系進行具體分析,然后再認定其是否構成高利貸。這種觀點還認為在確定高利貸時,應注意區別生活性借貸與生產經營性借貸,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為生活性借貸只是用于消費,不會增值;而生產經營性借貸的目的,在于獲取超過本金的利潤,因此,它的利率應高于生活性借貸的利率。